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 發布日期 | 99.10.19 |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櫃監字第 0990201413 號公告修正第 33 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09900518021 號函 第 33 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時輸入。 二、年度、半年度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 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 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第三十 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 第三季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師核閱報 告(本國發行人之第一季、第三季合併季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師核閱 )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之:依第 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日 前揭露上月份資料。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者, 應加註營業額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 果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 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情事者,應至少持續公 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 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 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20% 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五、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 資料;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 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 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後二 日內輸入。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 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 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 改。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 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第二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公告, 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 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 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十二、興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 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 收購(六)興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 員工(七)初次登錄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興櫃(八)召開股東 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 時限辦理。 十三、公司債資訊:(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資 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 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並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輸入上 月份之基本資料異動情形。(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日之存續 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並於申報 經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時同時輸入實際數資料;於公司債到期日或 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月,或債權人得要 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 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四、興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為期限。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並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之年報。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輸入。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 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時,於二日內輸入變更 之資料。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 公告申報之事項。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 。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 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 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日 輸入。 二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輸入發行及 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 二二、召開法人說明會資訊: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得發 布說明會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者, 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後當日申報; 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且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 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 法人說明會需於交易時間內召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中心同意, 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申報完整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 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二三、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四、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興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 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 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 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六、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之資訊:應於 設置或廢止審計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成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申報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 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 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第六款、第十二 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四款所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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