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如何讓位於法治- 日誌- 白萬綱- 創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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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如何讓位於法治

4 已有222次閱讀 2011-06-17 12:22 標籤 : 一言堂 上市公司 董事會
導語: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言堂”、淪為橡皮圖章機構的現像比比皆是,關鍵在於治理體系中監督制衡機制的缺失。

在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搞“一言堂”的現象屢見不鮮,董事會作為實現集團有效治理的核心和關鍵所在,卻淪為橡皮圖章機構。董事會的治理應體現在完善的董事會結構與運作上,而無孔不入的官本位文化卻讓董事長有恃無恐的忽視治理體系,其他董事也因治理結構的漏洞而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值得指出的是,董事會只是全體股東的權益代表,並不是行政關係下的決策機構,“一言堂”現像說明只有大股東或者董事長一方的股東權益得以表達。於是乎,就出現了基於法律的治理體系竟然輸給個人的行政影響力,“一言堂”問題也就演變為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的博弈。

“一言堂”現象的屢禁不止暴露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法治形式化、功能缺失化”問題,其根本原因可以概括為董事選聘機制不健全、缺失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無法正常發揮“法治”應有的作用。然而,上市公司董事會實際運作中的“人治高於法治”現象並非獨立存在,往往伴隨著如下事實:

其一是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主要成員都是大股東所派,僅代表了大股東的利益,公司董事與經理基於共同利益的考慮,結成關係聯盟,沆瀣一氣,形成事實上的“一言堂“現象。

其二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為一人​​。在一些民營公司與國有公司中大多存在著董事長與總經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的情況,同時董事會成員絕大多數也是企業經理人員,形成內部董事佔優勢的格局,使得這些董事在公司的經營決策、利潤分配、任免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在監督制衡機制缺失的情況下,極易導致“一言堂”問題的氾濫。

其三是獨立董事往往因工作時間、信息不對稱、專業能力、大股東持股比例高、自身利益考量等原因,成為“人情董事”、“掛名董事”、“花瓶董事”,無法“獨立”行使應有職權,對董事長的製衡性也就難以體現。

為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一言堂”問題,首先需要考慮如何建立完善的董事長監督制衡機制,以及董事會的聘任與行為規範。《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這裡就可以前瞻性的預埋上市公司董事長的監督制衡條款。例如,審議批准向上市公司派出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人選;聘任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進行​​審計;審議批准公司重要資產處置、重大投資、重大對外擔保、借款、合同,並設立明確的金額限定;設定獨立董事的任免條件;董事會決策程序等。為上市公司董事會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提供機制保障。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的發布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與規範作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務必通過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來解決“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影響,以確保董事會議的公允性與獨立性。

其次是健全董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僅僅有行為規範與指引還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董事”的不盡責問題,為了鼓勵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積極履行職責,還需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從約束機制來看,董事缺少相應的市場評價機制,僅憑股東提名無法規避“內部人控制”風險,同時獨立董事缺少相應的信譽評價機制,作為第​​三方的獨立董事沒有針對其操守、能力與經驗的信譽評價,難以確保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從激勵機制來看,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報酬水平在2-5萬元之間,這一般低於公司董事會其他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隨著獨立董事地位提升與權責增加,其報酬激勵卻落後於其他成員,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因此,應根據董事會成員的分工與實際擔負的權責,建立與其責權利相互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

再次是提高監事會效力。儘管在《新公司法》中規定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的權利。但在實際董事會議工作中,由於監事會沒有投票權,只有質詢義務,弱化了其在決策中的影響作用。鑑於目前監事會作用以對董事會程序是否合法、經營管理層是否落實了會議決議、執行了股東意志進行監督,發揮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為主要職責的情況,可以考慮通過提高監事會在董事會議中的參與度與影響度,如可以賦予監事會調整會議規模與頻次的權利等。

此外,公眾也應睜大雙眼,看穿“一言堂”型董事會能否有效保護廣大中小股民的權益,如果不行的話,還請盡快“用腳投票”。“人治”凌駕於“法治”的董事會,必定將股東的權益視為行政權力的附屬品,若完全寄希望於董事長憑藉一己之力就能改善上市公司業績,無異於“瞎貓碰見死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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