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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具體職責: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監測能源發展的情況,組織對能源發展的調查,分析能源發展的趨勢;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提出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確保能源安全的能源發展戰略。
  (二)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組織對能源勘探開發、技術創新、生產建設和節約的調查,分析能源勘探開發、技術創新、生產建設和節約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發展的目標和措施,規劃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市場供應的佈局;審核能源重大項目。
  (三)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分析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貿易政策、外資政策、消費政策對能源發展和供求平衡的影響;提出促進能源發展、能源節約、能源安全和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能源行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擬訂。
  (四)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能源體制的調查,分析能源體制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的建議,協調能源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五)推進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能源行業的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六)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的職能;負責能源重大對外合作項目的審核,負責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技術交流等對外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外國政府能源機構和國際能源組織、能源會議的對口聯繫;了解國外能源信息和政策。
  (七)負責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建設計劃,協調解決企業生產建設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指導地方能源發展規劃,銜接地方能源生產建設和供求平衡。
  (九)負責國家石油儲備工作。
  (十)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級機構:
  綜合處,國際合作處,電力處,可再生能源處,石油天然氣處,煤炭處,石油儲備辦,信息政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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