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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香港第三地公司:真能节税或省钱吗? - 离岸公司网 - 注册与经营离岸公司,开立离岸公司银行账户,离岸公司外贸业务流程的经验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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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地公司:真能节税或省钱吗?
作者:台湾陆台国际有限公司 姜守危
2007/11/14
前言
大陆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对于资本利得(股利)的匯出将课以20%的税率。有些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朋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而更改原有的投资架构,将大陆投资中的第三地公司(海外控股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移往香港,就是将原来在免税天堂(例如BVI、萨摩亚等地)设立的第三地公司“抽换”为香港公司,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待遇。
让人不禁好奇的是,是否简单的註册或设立一家香港公司即可摇身一变,成了可以享受大陆与香港所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税务优惠的“香港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认定”为“香港公司”的话,则做为该香港公司的子公司(也就是你在大陆所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配给母公司(香港公司)的股息、利息等盈余从大陆匯出时(匯入香港公司),你就可以主张自己是“香港公司”,并根据上述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股息5~10%、利息7%等低于其他地区(20%)的扣缴税率。
但事情好像并非如此简单!
一、 香港公司是什么碗糕?
首先,你可能要问,我委托你们这些境外公司代办业者所设立的香港公司,难道不是真的香港公司吗?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它们是“货真价实”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所註册与设立的香港营利社团法人。
二、 香港公司:拿点贡献出来!
接着你可能要问,既然是“货真价实的香港公司(香港法人)”,为何不能适用上述《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对此,我反而要问你。你对香港的经济成长、就业率或社会繁荣,做出了多少“积极而明显的贡献”?再露骨一点,你的“香港公司”对香港政府缴了多少企业利得税(所得税)?如果“粉”少,甚至没有,你凭什么主张税务优惠?就凭一纸公司註册证书,外加一张薄薄小小的商业登记证吗?
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vs香港公司
我的看法是,必须全面、整体的从大陆与香港所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CEPA的附件去做观察及解释。因为不要忘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也是整个CEPA架构中的一个环节与补充。
还记得大陆曾于2004年根据CEPA对于香港273个税目的香港產品(部分化工產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器產品、钟錶、电器等)实行零关税的优惠措施吗?大陆及香港当局为了怕有人“鱼目混珠”、 “搭便车”,因此便对“香港公司” 及“香港產品”做出定义。
其中,对于“香港公司”的界定标准可以概括为;
第一、依照香港有关法律成立;
第二、应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判断标准为:
1 企业于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
2 企业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3 企业于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年限;
4 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的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5 企业于香港雇用员工的情况企业在香港雇用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在上述界定标准下,除了第一点,有多少台商朋友所设立的“香港公司” “达标” 而得享受零关税?
四、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vs香港公司
回过头来,让我们看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于“香港公司”是如何界定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安排》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3点),请特别注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如果我们从前述“零关税”的香港公司界定标准及《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居民(法人居民)”法律定义来看,能够享受上述税务优惠待遇的香港公司,应该是“实体的当地公司”。用白话文说,就是你必须在香港当地有人、有场地、有业务,有一般的正常经营、管理等活动的香港公司啦!
再白话点,一般的办事处、联络处、“纸上公司”、“信箱公司” 、“皮包公司” 、“虚拟公司” 、“电话转接公司”、……..(族繁不及备载)或专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都不太可能享受这些税务优惠的啦!通通乖乖的适用20%的税率去吧!
五、 香港公司:大公司玩的鸟?
说到这里,财大气粗的台湾1000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们口袋“麦克”多多,当然是N茧 PR茧BLEM,小蛋糕一块,它们搞不好早有香港挂牌上市的打算。要人有人、要钱有钱,要场地~买啦!董事会移到香港,开会至少比看政论节目强。17%的香港公司利得税~缴啦!一不做,二不休,干脆生米给他煮成熟饭,从此落地生根做“正港”的香港公司。
更狠的,回过头来併购台湾母公司。等哪天台湾与大陆也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同时企业所得税也降到15%(甚至以下),到时“腰缠万贯、衣锦还乡”再来“爱台湾”,亦不为迟。在此之前,就让它们对香港的经济成长、社会繁荣、就业率及税收,做出“积极而伟大的贡献”吧!
六、 再见了!免税天堂?
可怜的是那些“独力作战、死里求生” 的个人及中小型企业的台商朋友,含泪挥别“天堂(免税天堂)”,千里迢迢“挂靠”香港。还要装作一副无辜状的向台湾投审会申请“变更投资路径(如果你有报备的话)”,那边更是打躬作揖的请求大陆当局准予“变更境外投资方(执照、批准证书通通换掉,跟申请一家新公司没两样)”,张张染血(心血,别误会了)的人民币,凄美的就像一只只翩翩的红色蝴蝶,慢慢从你眼前飞走、飞远‧‧‧‧‧‧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
但是,亲爱的弱势台商朋友,您也不必太难过,同样心在淌血,“LP抹ㄝ烧”的还有我们爱民如子的大官。如果那些有钱的台商大爷真的就此“落户生根”香港,那我们就真的成为境外金融中心了,不只是境外金融中心,更是境外管理中心、境外控制中心、境外贸易中心、境外上市中心、‧‧‧‧‧‧,“中心”通通都在台湾“境外”!
说到这里,别难过,赶快擦干眼泪。以上纯属推论,事情还没定论咧!
七、 实施细则:千呼万唤“屎”出来 vs 税务成本:动动指头“算”出来
大陆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真的“粉”硬,在千呼万唤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没“屎”出来!他们现在或许还在左顾右盼的观望,看看国际经济情势如何,也要瞧瞧隔壁邻居卖的是什么葯。
让我们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新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且以最简单的“法定名义税率”概念加以比较说明。
【例A】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33%。且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2项(一)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此,如果你的大陆投资企业今年赚了100万RMB,则:
100(税前利润)*33%(企业所得税率)=33(企业所得税)
100-33=67(税后利润)
67*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0(资本利得匯出税)
33+0=33(应纳税额)
100-33=67(投资利润)
33(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33=33%(名义税率)
【例B】同样赚了100万RMB的例子,放在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前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条第二项另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则: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2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1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15=40(应纳税额)
100-40=60(投资利润)
40(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4=40%(名义税率)
【例C】当香港公司可以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则: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5%(25%股份以上时,资本利得匯出税率)=3.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3.75=28.75(应纳税额)
100-28.75=71.25(投资利润)
28.7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2875=28.75%(名义税率)
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因大陆当局的种种刺激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实质税率(特别是生產型企业)可能仅有15%左右,这也是大陆成为最大吸金国之一的主要原因。但在所谓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如果大陆的名义税率高达40%(我看连“名义税率”与“实质税率”都“统一”了),将如何与周边国家(例如,越南、柬埔寨或印度等)在税务环境上竞争?特别在现在的内外的政经及社会情势下,我想大陆当局应该会考虑到这个问题。所以,“照表操课”的可能性应该不高。因此,有部分大陆学者与专家认为,资本利得匯出税率的税率可能会在10%左右。
【例D】同上例,单纯使用BVI、SAM茧A等免税天堂为第三地控股公司,且利得匯出税率减按10%徵收时:(备註:根据大陆2007年12月6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减按10%徵收)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1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7.5=32.5(应纳税额)
100-32.5=67.5(投资利润)
32.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32.5%(名义税率)
对于有钱的上市上柜大爷们,1%就差粉多了,更不用提10%了。但是对于众多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台商朋友而言,5%或10%其实差异并不大。在我们上面的一年赚100万RMB(企业税前所得)的例子中,缴完大陆企业所得税及资本利得匯出税后,各例中的投资利润分别为:
67(旧法:例A)vs.60(新法:例B)vs.71.25(香港公司按5%:例C)vs.67.5(新法减按10%:例D)
简单的说,在同为税前利润100万RMB情况下,“非香港公司”且完全适用20%时,与“香港公司”的适用5%匯出税率,增加的投资利润为71.25-60=11.25万RMB;
但在有可能其他的境外公司适用10%的匯出税率时,则为71.25-67.5=3.75万RMB;也就是说,香港公司与BVI等其他免税天堂的境外公司,在大陆投资企业获利100万人民币时,在适用5%或10%的匯出税率情况下,您所能节省大概是3.75万RMB而已。坦白说,连付个香港办公室半年的租金可能都不够!
八、 “天堂”还在向你们招手
如果香港公司应符合前面所说的,在香港必须有人、场地、管理、控制及缴税的“实体的在地公司”标准下,你所设立的香港每年的营运成本要增加多少?我相信可能比你所“节”下来的“税”要更高。想想看,新加坡早就与大陆間签订避免收重课税协定,你为什么不设新加坡公司?当然是成本考量。
其次,更别忘了香港不是免税天堂,在税收上与新加坡相同,採取的是“属地主义”,仅是对于“非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免税而已。不然你每年香港公司的年度会计审计及税务申报都是“做假”的?
亲爱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台商朋友,过去台湾钱为什么可以淹脚目?那是因为你们的努力与灵活性的结果。资本利得(利息、股利等)要课税,贸易利得呢?动动你们的脑,发挥一下你的灵活性。
稍安勿躁,别劳民伤财,人云己云,等那坨“硬屎”落下吧!“天堂”还在,且正向你们招手乜~~~
本文出处: http://www.tbweb.com.tw/tbdoc/offshore/report-hk071115.htm
香港第三地公司:真能节税或省钱吗?
作者:台湾陆台国际有限公司 姜守危
2007/11/14
前言
大陆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对于资本利得(股利)的匯出将课以20%的税率。有些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朋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而更改原有的投资架构,将大陆投资中的第三地公司(海外控股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移往香港,就是将原来在免税天堂(例如BVI、萨摩亚等地)设立的第三地公司“抽换”为香港公司,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待遇。
让人不禁好奇的是,是否简单的註册或设立一家香港公司即可摇身一变,成了可以享受大陆与香港所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税务优惠的“香港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你被“认定”为“香港公司”的话,则做为该香港公司的子公司(也就是你在大陆所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配给母公司(香港公司)的股息、利息等盈余从大陆匯出时(匯入香港公司),你就可以主张自己是“香港公司”,并根据上述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股息5~10%、利息7%等低于其他地区(20%)的扣缴税率。
但事情好像并非如此简单!
一、 香港公司是什么碗糕?
首先,你可能要问,我委托你们这些境外公司代办业者所设立的香港公司,难道不是真的香港公司吗?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它们是“货真价实”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所註册与设立的香港营利社团法人。
二、 香港公司:拿点贡献出来!
接着你可能要问,既然是“货真价实的香港公司(香港法人)”,为何不能适用上述《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对此,我反而要问你。你对香港的经济成长、就业率或社会繁荣,做出了多少“积极而明显的贡献”?再露骨一点,你的“香港公司”对香港政府缴了多少企业利得税(所得税)?如果“粉”少,甚至没有,你凭什么主张税务优惠?就凭一纸公司註册证书,外加一张薄薄小小的商业登记证吗?
三、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vs香港公司
我的看法是,必须全面、整体的从大陆与香港所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CEPA的附件去做观察及解释。因为不要忘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也是整个CEPA架构中的一个环节与补充。
还记得大陆曾于2004年根据CEPA对于香港273个税目的香港產品(部分化工產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电子及电器產品、钟錶、电器等)实行零关税的优惠措施吗?大陆及香港当局为了怕有人“鱼目混珠”、 “搭便车”,因此便对“香港公司” 及“香港產品”做出定义。
其中,对于“香港公司”的界定标准可以概括为;
第一、依照香港有关法律成立;
第二、应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判断标准为:
1 企业于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
2 企业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3 企业于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年限;
4 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的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5 企业于香港雇用员工的情况企业在香港雇用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在上述界定标准下,除了第一点,有多少台商朋友所设立的“香港公司” “达标” 而得享受零关税?
四、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vs香港公司
回过头来,让我们看看《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于“香港公司”是如何界定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安排》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3点),请特别注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如果我们从前述“零关税”的香港公司界定标准及《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居民(法人居民)”法律定义来看,能够享受上述税务优惠待遇的香港公司,应该是“实体的当地公司”。用白话文说,就是你必须在香港当地有人、有场地、有业务,有一般的正常经营、管理等活动的香港公司啦!
再白话点,一般的办事处、联络处、“纸上公司”、“信箱公司” 、“皮包公司” 、“虚拟公司” 、“电话转接公司”、……..(族繁不及备载)或专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都不太可能享受这些税务优惠的啦!通通乖乖的适用20%的税率去吧!
五、 香港公司:大公司玩的鸟?
说到这里,财大气粗的台湾1000大企业,上市上柜公司们口袋“麦克”多多,当然是N茧 PR茧BLEM,小蛋糕一块,它们搞不好早有香港挂牌上市的打算。要人有人、要钱有钱,要场地~买啦!董事会移到香港,开会至少比看政论节目强。17%的香港公司利得税~缴啦!一不做,二不休,干脆生米给他煮成熟饭,从此落地生根做“正港”的香港公司。
更狠的,回过头来併购台湾母公司。等哪天台湾与大陆也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同时企业所得税也降到15%(甚至以下),到时“腰缠万贯、衣锦还乡”再来“爱台湾”,亦不为迟。在此之前,就让它们对香港的经济成长、社会繁荣、就业率及税收,做出“积极而伟大的贡献”吧!
六、 再见了!免税天堂?
可怜的是那些“独力作战、死里求生” 的个人及中小型企业的台商朋友,含泪挥别“天堂(免税天堂)”,千里迢迢“挂靠”香港。还要装作一副无辜状的向台湾投审会申请“变更投资路径(如果你有报备的话)”,那边更是打躬作揖的请求大陆当局准予“变更境外投资方(执照、批准证书通通换掉,跟申请一家新公司没两样)”,张张染血(心血,别误会了)的人民币,凄美的就像一只只翩翩的红色蝴蝶,慢慢从你眼前飞走、飞远‧‧‧‧‧‧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
但是,亲爱的弱势台商朋友,您也不必太难过,同样心在淌血,“LP抹ㄝ烧”的还有我们爱民如子的大官。如果那些有钱的台商大爷真的就此“落户生根”香港,那我们就真的成为境外金融中心了,不只是境外金融中心,更是境外管理中心、境外控制中心、境外贸易中心、境外上市中心、‧‧‧‧‧‧,“中心”通通都在台湾“境外”!
说到这里,别难过,赶快擦干眼泪。以上纯属推论,事情还没定论咧!
七、 实施细则:千呼万唤“屎”出来 vs 税务成本:动动指头“算”出来
大陆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真的“粉”硬,在千呼万唤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没“屎”出来!他们现在或许还在左顾右盼的观望,看看国际经济情势如何,也要瞧瞧隔壁邻居卖的是什么葯。
让我们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新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且以最简单的“法定名义税率”概念加以比较说明。
【例A】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33%。且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2项(一)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此,如果你的大陆投资企业今年赚了100万RMB,则:
100(税前利润)*33%(企业所得税率)=33(企业所得税)
100-33=67(税后利润)
67*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0(资本利得匯出税)
33+0=33(应纳税额)
100-33=67(投资利润)
33(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33=33%(名义税率)
【例B】同样赚了100万RMB的例子,放在新颁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前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条第二项另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则: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2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1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15=40(应纳税额)
100-40=60(投资利润)
40(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4=40%(名义税率)
【例C】当香港公司可以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则: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5%(25%股份以上时,资本利得匯出税率)=3.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3.75=28.75(应纳税额)
100-28.75=71.25(投资利润)
28.7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2875=28.75%(名义税率)
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因大陆当局的种种刺激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实质税率(特别是生產型企业)可能仅有15%左右,这也是大陆成为最大吸金国之一的主要原因。但在所谓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如果大陆的名义税率高达40%(我看连“名义税率”与“实质税率”都“统一”了),将如何与周边国家(例如,越南、柬埔寨或印度等)在税务环境上竞争?特别在现在的内外的政经及社会情势下,我想大陆当局应该会考虑到这个问题。所以,“照表操课”的可能性应该不高。因此,有部分大陆学者与专家认为,资本利得匯出税率的税率可能会在10%左右。
【例D】同上例,单纯使用BVI、SAM茧A等免税天堂为第三地控股公司,且利得匯出税率减按10%徵收时:(备註:根据大陆2007年12月6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减按10%徵收)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1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7.5=32.5(应纳税额)
100-32.5=67.5(投资利润)
32.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32.5%(名义税率)
对于有钱的上市上柜大爷们,1%就差粉多了,更不用提10%了。但是对于众多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台商朋友而言,5%或10%其实差异并不大。在我们上面的一年赚100万RMB(企业税前所得)的例子中,缴完大陆企业所得税及资本利得匯出税后,各例中的投资利润分别为:
67(旧法:例A)vs.60(新法:例B)vs.71.25(香港公司按5%:例C)vs.67.5(新法减按10%:例D)
简单的说,在同为税前利润100万RMB情况下,“非香港公司”且完全适用20%时,与“香港公司”的适用5%匯出税率,增加的投资利润为71.25-60=11.25万RMB;
但在有可能其他的境外公司适用10%的匯出税率时,则为71.25-67.5=3.75万RMB;也就是说,香港公司与BVI等其他免税天堂的境外公司,在大陆投资企业获利100万人民币时,在适用5%或10%的匯出税率情况下,您所能节省大概是3.75万RMB而已。坦白说,连付个香港办公室半年的租金可能都不够!
八、 “天堂”还在向你们招手
如果香港公司应符合前面所说的,在香港必须有人、场地、管理、控制及缴税的“实体的在地公司”标准下,你所设立的香港每年的营运成本要增加多少?我相信可能比你所“节”下来的“税”要更高。想想看,新加坡早就与大陆間签订避免收重课税协定,你为什么不设新加坡公司?当然是成本考量。
其次,更别忘了香港不是免税天堂,在税收上与新加坡相同,採取的是“属地主义”,仅是对于“非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免税而已。不然你每年香港公司的年度会计审计及税务申报都是“做假”的?
亲爱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台商朋友,过去台湾钱为什么可以淹脚目?那是因为你们的努力与灵活性的结果。资本利得(利息、股利等)要课税,贸易利得呢?动动你们的脑,发挥一下你的灵活性。
稍安勿躁,别劳民伤财,人云己云,等那坨“硬屎”落下吧!“天堂”还在,且正向你们招手乜~~~
本文出处: http://www.tbweb.com.tw/tbdoc/offshore/report-hk071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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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友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徐文俊
◎尊重著作权,若转载请载明转载出处2009/2/22
文章写的确实满风趣幽默,而且看似满有道理。但是仔细看完全文后发现几点问题,提出来大家参考:
1、香港公司不交税就没有贡献?
本人在之前帖子里多次强调香港公司注册时是不分所谓的“离岸公司”和“在岸公司”都是统一注册,这点有香港公司的朋友把公司名字输入公司注册处网站查册,可以看到公司性质一栏显示是“本地企业”,这个和LZ所说不谋而合。
但是是不是说既然注册的是“本地企业”香港公司就非交税不可,不交税就是“没有贡献”吗?
对此,香港税务局明确了“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说明的已经很清楚了,具体内容留意过本版块文章的朋友估计看的都烂掉了,不再重复,初来的朋友们可以参考相关帖子,或者直接进入香港税务局网站参考:http://sc.info.gov.hk/gb/www.ird.gov.hk/chi/paf/bus_pft_tsp.htm
有朋友要问,既然这样为什么香港政府要允许你注册香港公司哪?
这个问题我会反过来看,你公司都没有用到一点香港资源,他只是给你登记,这样你从注册开始就每年需要支付商业登记证费用,注册处登记费(第2年开始为周年申报表费)。并且如果你香港公司的账户开在了香港本土,那么资金将会留存在香港,造成香港对于周边地区的“财富洼地”。这些都是有利无害的。
2、上文关于CEPA协议下原产于香港公司的产品享受0关问题被混淆。
要享受大陆0关税优惠,并不是说你用香港公司才进口产品到大陆就行,而是要你的产品原产地来自于香港,要有香港的原产地证书。也就是说注册与否香港公司与能否享受0关税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公司进口香港产品到大陆,提供原产地证,一样可以得到0关税优惠。与你公司是否实地运作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CEPA里面关于香港公司“实质性商业行为”的要求适用范围在哪些方面哪?
大部分朋友谈到CEPA可能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给与原产地香港产品0关税,但是同时遗漏了很多其他方面与香港公司的合作内容,上面所说的香港公司的“实质性商业行为”主要也就是用于这些方面。
香港公司如果从事下列营业范围的,将得到大陆政府优惠政策,并且适用“实质性商业行为”限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建筑及房地产、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娱乐、银行业。
3、对于计算香港公司和其他海外公司大陆投资所交税收的计算误导。
文中所谓“有部分大陆学者与专家认为,资本利得匯出税率的税率可能会在10%左右”的观点当初就没有人提出来过,并且现在也一直没有执行,按照资本汇出税率10%来计算,得出的名义税率32.5%与香港公司20%税率计算得出的28.75%结果完全无可比性。
那么按照现在的20%资本利得汇出税率计算如下: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2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1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15=40(应纳税额)
100-40=60(投资利润)
40(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40%(名义税率)
香港公司08年1月1日后,回国投资企业境外利得汇出税率计算如下: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5%(25%股份以上时,资本利得匯出税率)=3.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3.75=28.75(应纳税额)
100-28.75=71.25(投资利润)
28.7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2875=28.75%(名义税率)
税率差别相对40%-28.75%=11.25%,差别还是较大的。
当然这些都是对于那些大企业来说的。像一些中小型企业或者SOHO个人来说,用到离岸公司的目的本身就是操作贸易接单和收款,这些回国投资的计算没有意义可以忽略。
4、所谓的“天堂”还在向你们招手吗?
几年前运用海外公司操作国际贸易的首选都会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因为当初BVI公司有两个优势是吸引人的:
1、不用象香港公司一样每年作核数师报告审计,每年只要不在当地运作交一定的年费即可免税。
2、BVI公司股东和董事资料在成立公司时不用提交,个人资料保密。
正是这两个优点当初很多国际贸易家去到BVI开设公司,还给了它一个雅号“避税天堂”。但是也正式由于BVI的优势,特别是第2点股东董事资料保密的特点,让一些不是作贸易的人用BVI公司洗钱或作其他的一些违法业务。05年开始BVI政府迫于国际压力公司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改,最新一次法律变更是06年7月15日。
这次法律变更最主要的变动在于:
1、成立公司时公司股东董事的资料必须透露。
2、政府年费作了新的增加。
另外国际各大银行之间因为受“反洗钱法”和“国际反恐协议”两大限制,对于BVI公司的开户加大了审核力度,除了基本的开户文件外,还需要额外提供BVI政府出具的“公司架构证书”才能开户。
所以对于操作国际贸易的朋友来说,岛屿公司早已经不是“天堂”。如果一些朋友看中岛屿公司的税务制度比较宽松,又希望公司可以法律稳定,国际声誉好,银行开户方便的话,现在英国、美国、新西兰这类的离岸公司已经可以替代岛屿公司来操作。
英国公司和BVI公司的相同之处:不用作审计报税,只要每年作相关的政府年鉴和不在当地运作申 明即可免税。
区别在于:英国公司注册在英国本土,法律稳定,国际声誉好,全球开户方便。年费比BVI公司更底。对于操作国际贸易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多的用英国公司来代替BVI公司操作。
本文中资料补充:http://bbs.fobshanghai.com/thread-890655-1-11.html
[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2-22 20:39 编辑 ]
QUOTE:
原帖由 vip 于 2009-2-22 16:59 发表
本文主要是针对部分在大陆台商注册香港公司作的一个分析, 行文很风趣, 转贴在此, 希望也能让会员了解本文讲到的一个利润比较的问题.
福步会员注册离岸的背景和目的和台商有许多不一样, 仅供学习. 也欢迎大家 ...
本文主要是针对部分在大陆台商注册香港公司作的一个分析, 行文很风趣, 转贴在此, 希望也能让会员了解本文讲到的一个利润比较的问题.
福步会员注册离岸的背景和目的和台商有许多不一样, 仅供学习. 也欢迎大家 ...
作者:上海友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徐文俊
◎尊重著作权,若转载请载明转载出处2009/2/22
文章写的确实满风趣幽默,而且看似满有道理。但是仔细看完全文后发现几点问题,提出来大家参考:
1、香港公司不交税就没有贡献?
本人在之前帖子里多次强调香港公司注册时是不分所谓的“离岸公司”和“在岸公司”都是统一注册,这点有香港公司的朋友把公司名字输入公司注册处网站查册,可以看到公司性质一栏显示是“本地企业”,这个和LZ所说不谋而合。
但是是不是说既然注册的是“本地企业”香港公司就非交税不可,不交税就是“没有贡献”吗?
对此,香港税务局明确了“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说明的已经很清楚了,具体内容留意过本版块文章的朋友估计看的都烂掉了,不再重复,初来的朋友们可以参考相关帖子,或者直接进入香港税务局网站参考:http://sc.info.gov.hk/gb/www.ird.gov.hk/chi/paf/bus_pft_tsp.htm
有朋友要问,既然这样为什么香港政府要允许你注册香港公司哪?
这个问题我会反过来看,你公司都没有用到一点香港资源,他只是给你登记,这样你从注册开始就每年需要支付商业登记证费用,注册处登记费(第2年开始为周年申报表费)。并且如果你香港公司的账户开在了香港本土,那么资金将会留存在香港,造成香港对于周边地区的“财富洼地”。这些都是有利无害的。
2、上文关于CEPA协议下原产于香港公司的产品享受0关问题被混淆。
要享受大陆0关税优惠,并不是说你用香港公司才进口产品到大陆就行,而是要你的产品原产地来自于香港,要有香港的原产地证书。也就是说注册与否香港公司与能否享受0关税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是其他国家的公司进口香港产品到大陆,提供原产地证,一样可以得到0关税优惠。与你公司是否实地运作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CEPA里面关于香港公司“实质性商业行为”的要求适用范围在哪些方面哪?
大部分朋友谈到CEPA可能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给与原产地香港产品0关税,但是同时遗漏了很多其他方面与香港公司的合作内容,上面所说的香港公司的“实质性商业行为”主要也就是用于这些方面。
香港公司如果从事下列营业范围的,将得到大陆政府优惠政策,并且适用“实质性商业行为”限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建筑及房地产、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娱乐、银行业。
3、对于计算香港公司和其他海外公司大陆投资所交税收的计算误导。
文中所谓“有部分大陆学者与专家认为,资本利得匯出税率的税率可能会在10%左右”的观点当初就没有人提出来过,并且现在也一直没有执行,按照资本汇出税率10%来计算,得出的名义税率32.5%与香港公司20%税率计算得出的28.75%结果完全无可比性。
那么按照现在的20%资本利得汇出税率计算如下: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20%(资本利得匯出税率)=1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15=40(应纳税额)
100-40=60(投资利润)
40(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40%(名义税率)
香港公司08年1月1日后,回国投资企业境外利得汇出税率计算如下:
100*25%(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所得税)
100-25=75(税后利润)
75*5%(25%股份以上时,资本利得匯出税率)=3.75(资本利得匯出税)
25+3.75=28.75(应纳税额)
100-28.75=71.25(投资利润)
28.75(应纳税额)÷100(税前利润)=0.2875=28.75%(名义税率)
税率差别相对40%-28.75%=11.25%,差别还是较大的。
当然这些都是对于那些大企业来说的。像一些中小型企业或者SOHO个人来说,用到离岸公司的目的本身就是操作贸易接单和收款,这些回国投资的计算没有意义可以忽略。
4、所谓的“天堂”还在向你们招手吗?
几年前运用海外公司操作国际贸易的首选都会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因为当初BVI公司有两个优势是吸引人的:
1、不用象香港公司一样每年作核数师报告审计,每年只要不在当地运作交一定的年费即可免税。
2、BVI公司股东和董事资料在成立公司时不用提交,个人资料保密。
正是这两个优点当初很多国际贸易家去到BVI开设公司,还给了它一个雅号“避税天堂”。但是也正式由于BVI的优势,特别是第2点股东董事资料保密的特点,让一些不是作贸易的人用BVI公司洗钱或作其他的一些违法业务。05年开始BVI政府迫于国际压力公司法律经过了几次修改,最新一次法律变更是06年7月15日。
这次法律变更最主要的变动在于:
1、成立公司时公司股东董事的资料必须透露。
2、政府年费作了新的增加。
另外国际各大银行之间因为受“反洗钱法”和“国际反恐协议”两大限制,对于BVI公司的开户加大了审核力度,除了基本的开户文件外,还需要额外提供BVI政府出具的“公司架构证书”才能开户。
所以对于操作国际贸易的朋友来说,岛屿公司早已经不是“天堂”。如果一些朋友看中岛屿公司的税务制度比较宽松,又希望公司可以法律稳定,国际声誉好,银行开户方便的话,现在英国、美国、新西兰这类的离岸公司已经可以替代岛屿公司来操作。
英国公司和BVI公司的相同之处:不用作审计报税,只要每年作相关的政府年鉴和不在当地运作申 明即可免税。
区别在于:英国公司注册在英国本土,法律稳定,国际声誉好,全球开户方便。年费比BVI公司更底。对于操作国际贸易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多的用英国公司来代替BVI公司操作。
本文中资料补充:http://bbs.fobshanghai.com/thread-890655-1-11.html
[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2-22 20:39 编辑 ]
3
|不错的文章!
可供大家思虑!今年移民香港的台商也不少!
|不错的文章!
4|帮顶一下,.挺详细的............
5|好帖子,支持
6|非常有意义的一个贴子
希望大家可以对离岸有更多的了解.
希望大家可以对离岸有更多的了解.
7|此帖的作者写得很风趣,对离岸公司这方面希望对大家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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