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 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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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中國大陸)

詹銳 律師

為了方便臺灣同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0年11月15日發佈了《關於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就臺灣地區優先權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根據《若干規定》,臺灣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但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2010年9月12日(含當日)以後。

《若干規定》同時規定,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後,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

此外,《若干規定》還規定,被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請求恢復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權利,但應限定於如下情形:由於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理補正手續導致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或者臺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檔或者有關說明的;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聲明中至少一項內容填寫正確,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費的;分案申請的原申請要求了臺灣地區優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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