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當「小人國的格列佛」——評關於全球變暖問題的中國行動模式_日中環保生態網

不能再當「小人國的格列佛」——評關於全球變暖問題的中國行動模式_日中環保生態網:

不能再當「小人國的格列佛」——評關於全球變暖問題的中國行動模式

2012/02/01


【日中環保生態網】2011年12月11日,歷經波折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大會(COP17)終於通過了一項協議後拉上帷幕。該協議規定,將在2015年之前研究制定有全部締約國參加、具有法律效力的新框架,從2020年開始實施。中國在展現國際合作姿態的同時,也在追求經濟持續發展的國家利益,其行動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

不負法律義務的藉口很多

「在本次會議上,我國的主張得到了反映,為制定有所有國家參與的新法律框架指明瞭道路,會議取得了重大成果。」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對COP17做出了如上評價。在政府的上述立場之下,日本媒體悉數報導會議就構建新體制達成一致。

但日本的報導有個習慣。日本的新聞機構在報導中都指名提到了中國和美國,強調是「包括在《京都議定書》中不承擔減排義務的兩大排放國——中國和美國在內的所有國家」。

COP的官方文件中的確寫到了「所有國家(all Parties)」。但從特意指名的行為不難看出,日本媒體其實是想說:「在應對全球變暖中,有些國家十分狡猾,沒有付出努力。」

不過,讓我們來冷靜地思考。在當今的國際形勢下,在始於2020年的框架之下,中國是否會承擔日本媒體所說的減排義務呢?

中國政府的聲明和報導都在向中國國內傳達對於COP17成果的積極評價。但中國政府和媒體給予積極評價的,是德班會議上通過了批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以及通過成立綠色氣候基金,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中方報導稱,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案雖然在以前的締約方會議上已達成一致,但至今尚未兌現,在此次會議上,發達國家終於做出了一定的讓步,這對於中國和77國集團而言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在談到中國自身的責任和職責時,涉及的內容卻只有中國將堅持對本國人民和世界人民負責的態度,在大力實施國內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同時,為推進聯合國框架下的國際談判積極做出貢獻。將之評價為對承擔與發達國家同等的責任當前做出了承諾是相當微妙的。

對於參與2020年以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框架,擔任中國代表團團長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雖然在2011年12月5日表示中國可以接受,但也明確表示參加框架「有條件」。

解團長提出的5個條件包括是:一,批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二,成立綠色氣候基金(發達國家提供300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並且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三,建立技術移轉、能力建設等機制;四,各國承諾完成科學評估;五,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解團長只是表示,當這五個條件得到滿足後,中國將盡到與本國的發展階段和水準相符的責任和義務。

在這五個條件中,第一個條件就已經不穩。日本以世界第一和第二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中國和美國沒有參加為由,已經聲明不參加第二承諾期。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這就相當於上述條件得不到滿足。

「別人也在幹壞事」是小學生打架被老師訓斥時常用的藉口。用這種藉口為自己洗白的孩子無法客觀判斷他人如何評價自己,而且缺乏客觀看待他人的冷靜。無論是日本還是中國,如果維持這種態度不變,不僅難以看透地球環境問題這一國際形勢的動向,而且還會喪失深化相互合作的根苗。

現在,日本需要的是理解中國,而中國需要的,恐怕是對自身的正確認識。

標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標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在COP17上,日本外務省在會前公開了以「氣候變化問題與日本的舉措」為題的文件。也就是對會議的應對方針。在國際會議前匯總此類方針參加會議是一種常規。中國也不例外。

自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2008年10月公佈題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的文件開始,中國政府每年都會在年底的COP之前發佈同名文件。2009年11月的文件中明確提出了以2005年為基準,使2020年的單位GDP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40~45%的目標。

2011年11月發佈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1)」包括了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基礎能力建設、全社會參與、參與國際談判、強化國際合作、十二五規劃時期的目標任務和政策行動、中國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基本立場等內容。是一份了解中國的絕佳材料。

對於關注氣候變暖問題的人們來說,不被媒體誤導,正確理解世界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的政策和參與國際會議的方針,其重要程度毋庸置疑。

這份文件中題為「中國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基本立場」的部分正是中國應對COP17的方針。中國的基本立場包括以下5點。

(1)堅持《氣候變化框架條約》和《京都議定書》基本框架,嚴格遵循巴厘路線圖<注1>授權。其中當然也包括了發達國家應當為第二承諾期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目標的主張。

(2)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強調發達國家在工業革命之後的200年間排放了大量溫室氣體,是造成氣候變暖問題的主要原因,因此發達國家理應盡到責任。而發展中國家缺乏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和技術,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

(3)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當代的發展必須避免損害後代的發展能力。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雙贏。

(4)堅持統籌減緩、適應、資金、技術等問題。在這一方面,發達國家需要通過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援,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保證。

(5)堅持聯合國主導氣候變化談判的原則,堅持「協商一致」的決策機制。中國不反對通過非正式磋商,但決策需要符合《聯合國憲章》,具有民主性和合法性。

<注1>2007年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召開的COP13上通過的行動計劃。決定對全球長期目標、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通過發達國家的支援推動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等進行探討。

對於COP17,則表達了如下期待。

第一,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大幅減排溫室氣體。文件強調這個問題關係到此次會議的成敗。

第二,非《京都議定書》國家要明確可比的減排意志。很多發展中國家已經提出了自主減排行動目標,但發展中國家也應該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通過接受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移轉,積極開展減排行動。

第三,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穩步提高並實現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透明性。在該領域,中國支援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援。

2020年觸頂無望
從中國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政策和行動模式中,可以匯總出與國際社會合作、確保本國經濟發展、堅持發展中國家領袖立場等特點。

中國不是像北韓那樣背對國際社會的獨裁國家。而是把國際合作作為外交的支柱,向國內外明確表達了和平發展的意願。另一方面,作為進入本世紀後每年增長都達到兩位數的新興市場國家,也必須維護「發展」這一國家利益。能夠兼顧經濟發展與氣候變暖對策的可持續發展才是重點。

中國是GDP位居世界第二、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的大國。中國站在發展中國家一邊標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本身也令人感覺不太協調。如今的中國或許是「混入了小人國的格列佛」。在不久的將來要求中國盡到大國的責任也是自然而然。

對於中國來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增加能源消費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構建這樣的經濟結構將成為重要的任務。中國的減排目標採用單位GDP目標也反映了支撐經濟增長的能源消費不斷增加的情況。如果中國的能源消費沒有觸頂的希望,要想提出遏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絕對量目標恐怕相當困難。

現在,中國政府正在通過多項措施推動經濟結構的高度化和能源結構轉換,至於何時才能通過人口和能源消費觸頂、經濟結構轉換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今後還要認真進行探討。但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即便是從最樂觀的角度出發,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20年觸頂也極其困難。

中國在清潔發展機制(CDM)中同樣享受著發展中國家的身份。按照這項機制,發達國家利用資金和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溫室氣體時,發達國家可以取得與減排部分相應的排放權。中國的CDM項目佔全球總數的46%,排放權佔64%。中國是在CDM中受益最大的「CDM大國」。

如果考慮到以上情況,中國將不能永遠呆在「小人國」之中。因此中國今後將在被賦予的時間軸內調整內外政策。對於日本而言,在應對氣候變暖方面強化與中國的合作,同時通過政策對話繼續推動中國的政策轉換恐怕非常重要。(《日經商務週刊》特約撰稿人:青山周)【日中環保生態網】



■日文原文
もはや「小人の国のガリバー」ではいられ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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