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知道!新創公司和VC協議投資常見的法律要項 - 數位時代-台灣最具影響力的科技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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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知道!新創公司和VC協議投資常見的法律要項

數位時代網站|撰文者:方倩芬撰稿‧劉翰謙整理發表日期: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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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與新創公司對彼此的感覺常常很矛盾─大多數的時候,雙方都希望成就一段「魚幫水、水幫魚」的美好關係,然而,「諜對諜」的劇碼卻也不時上演。不過無論如何,新創公司,尤其是網路新創企業,由於網路科技變化迅速的特性,為了不斷跟上競爭的腳步並保有優勢,對一切能夠取得的幫助,當然都有必要加以考慮。
在網路新創公司的投資領域,國際私募之創業投資基金(VC),一向是重要的推手之一。因為各地法令的不同,一些「租稅天堂」所獨具的法律優勢,讓這些基金常採取一種作法:於投資目標公司所在的境外成立控股公司,再以境外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目的是希望藉此讓投資者重視的各項保護條款,能不受當地法令的限制,進而在合約中形成具拘束力的協定,以便更靈活的掌控真正營運的當地公司。
台灣的網路產業,要走向世界,甚至達到國際上市公司的規模,了解這樣的趨勢以及從此借力,顯然是必作的功課,而近年來常在美國、香港掛牌上市的中國網路公司,理所當然是眼前最現成的參考範例;由讀者方倩芬投稿、撰述的《網路公司與創投的協議投資過程與合約中常見的優先股條款》一文,便是從這個角度,對國際私募之創業投資基金(VC),投資初始階段的網路公司的必要法律進程,進行詳細的流程說明,以下節錄該文部分段落: 
第一步, VC與目標公司的初步接觸雙方建立投資關係的開始,一般目標公司在投資人願意簽訂保密協議的前提下,提供公司的財務報表以供投資人提出其擬投資的條件
第二步,VC與目標公司及主要股東簽訂意向書若雙方認為彼此條件尚可接受,將展開意向書之協議。意向書在目前的商業慣例上並不具法律拘束力(除少數條款會約定拘束力外),但依舊是極為重要的投資法律文件,其精神與約定,也是雙方在發生歧見時,回歸討論之處,而其中目標公司估值及該估值為基礎所計算出來的股權比例及售價,則是意向書中最重要的財務資訊。
第三步, 投資人開始進行盡職調查由於目標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的資訊常不對等,為了確認目標公司估值的合理性,常給予地毯式的盡職調查方式,一般包括:目標公司所在行業研究、股東、董事、歷史沿革、人力資源、行銷與銷售、研究與開發、生產與服務、採購、法律與監管、財務與會計、稅收、執行資訊系統等。若在調查的結果中發現可以影響公司估值的因素,在討論正式投資合約時,可以作為調整公司估值的絕佳理由。
第四步,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及其主要股東開始進行一系列合約的協商完成盡職調查程序,雙方會進入一系列合約的協商過程,基本需要的合約有投資合約與股東合約。會記載交易雙方所協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割條件、交割之前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進行的事項、交割之後目標公司及創始股東及主要股東應進行的事項、目標公司及創始股東及主要股東應陳述保證的事項、交易終止的條件、退出機制、對賭協議,還有其他的承諾事項等。國際慣例上,合約的初稿多是由投資方提供草稿讓目標公司方與其主要股東審閱。 
本文作者方倩芬,目前為北京對外經貿大學國際法學博士研究,北京市富鼎律師事務所併購與海外融資高級顧問、台灣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併購與海外及大陸事務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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