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Date: 2013-08-08
黃日燦:壹傳媒群雄競逐 高潮迭起
2012年初風聞壹傳媒要出售台灣的電視及平面媒體業務,多位買家表達了濃厚興趣,一場併購大戰於焉展開…

圖/小鳳
壹傳媒是由黎智英於1990年在香港創辦的中文傳媒集團,首先推出的「壹週刊」以八卦新聞獨樹一幟,1995年推出的香港蘋果日報更把爆料的狗仔文化發揮得淋漓盡致,在香港平面媒體市場迅速地打下一片江山。
2001年,壹傳媒揮師進軍台灣,先以台灣版壹週刊作先鋒,兩年後台灣版蘋果日報接著問世,報導內容以辛辣敢言重口味著稱,揭發了不少名人緋聞和政壇內幕,在台灣當時普遍保守的新聞界掀起了一陣「蘋果化」風潮,對台灣媒體文化產生了激烈的衝擊。
不過,壹週刊和蘋果日報雖然雙雙在台大賣,壹傳媒的獲利能力也居台灣平面媒體之冠,但因報紙雜誌的經營日趨困難,而有線電視產業的崛起勢不可擋,其所擁有的龐大商機更是令人垂涎,壹傳媒也積極尋求跨足有線電視版圖的契機。
跨足電視 內容引爭議
2008年底,擁有中國時報、中國電視和中天電視的中時集團有意求售時,壹傳媒原即準備出手買下,卻被蔡衍明的旺旺集團在最後一刻橫刀奪愛。
於是,黎智英決定自己另起爐灶,於2009年7月由壹傳媒成立壹電視,並向NCC申請設立新聞台、電影台、娛樂台、體育台和綜合台五張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者執照。
黎智英更獨創以動畫方式播放新聞的新點子,但因內容腥羶引起社會爭議與道德疑慮,反而延誤壹電視的執照申請,直到2010年才取得電影台及體育台的執照,而新聞台執照則是遲至2011年7月才獲得NCC有條件地通過。
台灣有線電視產業有一個特色,就是少數幾家系統業者掌握了眾多節目供應業者上架的生殺大權。
買家較勁 殺出程咬金
因為NCC總共核准了兩百多張節目供應業者的執照,但受限於目前系統頻寬及數位化進程,能在有線電視上架的只有一百多個頻道,再加上NCC堅持節目應依屬性「區塊化」的政策,使得各類型頻道只能在預設的頻道區塊上架,因此上架倍增困難。
壹電視千辛萬苦才取得新聞台、電影台及體育台的執照,但與中嘉網路等系統業者洽談上架時並不順利,空有電視台設備和節目供應執照,卻毫無用武之地,營運陷入瓶頸困境,連年慘賠嚴重拖累壹傳媒股價,讓黎智英萌生退意。
2012年初風聞壹傳媒願以5到10億美元出售台灣的電視及平面媒體業務,多位買家表達了濃厚興趣。
據報導,富邦蔡氏兄弟出價新台幣95億元準備買下壹傳媒在台平面媒體事業,至於壹電視部分則另由若干知名投資銀行界人士組成私募基金出面收購。
但因黎智英堅持150億元以上的價格才要出售蘋果日報和壹週刊,談判陷入膠著。
約在同時,有線電視大亨年代集團董事長練台生也加入競標戰局,並於2012年10月初與壹傳媒簽定意向書,將以個人名義收購壹電視,價格約14億元,且已預付1.4億元訂金,預計在10月21日簽訂正式協議,年底前成交。
年代除擁有花東兩家獨立系統業者外,還掌控18個自有及代理頻道,對壹電視情有獨鍾。
正當壹電視似乎已是練台生囊中物時,富邦蔡家也把收購壹傳媒平面媒體的買價提高到129億元,眼看大勢就要底定。
不料半路殺出程咬金,由中信辜仲諒、台塑王文淵和旺旺蔡衍明組成的收購團隊異軍突起,開出175億元的價碼要收購壹傳媒台灣的所有業務,其中160億元是針對平面媒體,而另外15億元則是壹電視的部分。
雙方很快地簽定意向書後,壹傳媒也與練台生合意終止原先的意向書,退還訂金並支付1.4億元違約金。
一波三折 練台生贏了
然而,接下來的進展並不順利。
首先是金管會援引「產金分離」原則要求辜仲諒的投資持股不得超過20%,而旺旺蔡家則因其另一椿大手筆的旺中併購中嘉案尚未獲得NCC批准,不想插手壹電視招惹爭議,買方團隊只好再引進龍巖董事長李世聰和台灣產險董事長李泰宏加入。
在密集談判斡旋後,各方於2012年11月28日在澳門簽署買賣協議,約定四個月內完成交易。
其後數個月間,輿論界反對媒體集中壟斷的氛圍日益濃厚,旺中併購中嘉案遭到NCC多方挑剔,以致旺旺蔡家突於壹傳媒收購案成交前夕決定收手退出。
同時,台塑王文淵堅持不會增加持股,中信辜仲諒則受限於金管會要求而不能加碼,其他買家原即是插花性質也無意願喧賓奪主,這項眾人注目的併購交易只好宣告破局。
黎智英無奈只好與練台生重啟協商,最後於2013年4月15日敲定由練台生以14億元價格收購壹電視,條件大致上與半年前相同。
練台生幾個月間失而復得,又平白賺了1.4億元的違約金,可說是最大贏家。
這件收購案雖然還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練台生已展開新的人事布局,並積極協調讓壹電視綜合台搶上熱門頻位。至於壹傳媒在台的平面媒體,雖由黎智英自港返台重掌兵符。
壹傳媒台灣出售案引來群雄競逐,過程撲朔迷離,高潮迭起。
一路走來,黎智英原似胸有成竹,不料最終未能克竟全功,正所謂蓋棺才能論定,落袋才算成交,主其事者不可不慎乎!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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