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加速再生能源應用, 應義無反顧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聲明稿】加速再生能源應用, 應義無反顧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聲明稿】加速再生能源應用, 應義無反顧

臺灣環境保護聯盟聲明

近日,立法院開始重新討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我們認為在傳統能源開始供不應求, 引發的的溫室效應逐漸改變全球氣候,核能安全、核武擴散等疑慮及核廢料無法適當處理等至今未決,發展再生能源是任何國家長期發展必需認真因應的趨勢。何況,臺灣目前超過98%能源仰賴進口,在傳統能源價格倍增的今日,如何推廣自有再生能源的使用, 將是維繫臺灣未來國家整體發展的基本要件。然而發展再生能源並非一蹴可幾,也不是少數人士的自發行為能夠主導,需要適當的政策引導,才能落實。 因此,行政立法部門開始重新討論此條例,表示對此問題的重視。

其實,部分鼓勵再生能源的措施已經行之多年,但卻一直停在「示範」而無法落實, 主要因素是既有措施著重於鼓勵設置,疏於追蹤安裝的設備是否發揮功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重點應該在「讓真正發揮功能的再生能源設施能持續作用」而非設備的安裝。要鼓勵民眾及企業參與再生能源發展,若要能持續,不可能靠個人犧牲,必然要有適當的誘因才能永續。所需財源應該從現有的傳統發電,及一定規模以上自用電力者提供,逐步讓傳統環境成本內部化 並引導轉換用再生能源發電。

行政院與立法委員所提出不同版本,基本上有考慮及此,但仍有一些基本問題需要釐清:
1. 再生能源基本是分散式的中小企業,由許許多多個案組成,優點不僅是對環境友善, 避免少數財閥壟斷供電,也可以減輕少數設備失靈對供電體系的影響。如日本去年七月地震震壞的柏崎刈羽電廠,至今未能運轉 總發電量超過核一、二、三與興建中核四總和。
2. 再生能源使用是必然趨勢,不應限制總裝置容量(650萬千瓦),最多只能算第一階段的目標,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再行檢討。
3. 所收基金應用於鼓勵發揮功能的再生能源設施能持續作用,而非設備的安裝。因此基金用途僅需兩項: (一) 再生能源保証收購電價;(二) 再生能源設備投資優惠利息補貼。如此,在適當保證收購價格下,持續發電者,投資可以回收;避免裝而不用。

此外,對於可適用「再生能源」定義,應該排除焚化爐,大型水力等對環境不友善方式;公有土地,私人土地之使用不可無償,或逕行徵收. 影響民眾權益;不應偏好「達一定裝置以上之再生能源….」者,應該以公平與保護民眾既有權益原則下,鼓勵全民參與。期待修正後的版本能真正為臺灣開啟廣發使用再生能源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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