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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興)櫃申請標準及流程
相關法規: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一、上(興)櫃標準:
項目一般上櫃股票興櫃股票
公司規模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
(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計入)
無限制
設立年限設立登記滿2完整會計年度。
※ 科技事業、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民營者,不受此限。
無限制
獲利能力
(百分比乃指稅前純益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
最近一年度:
4%,無累積虧損。
最近二年度:
均達3%。
平均達3%,最近一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
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不低於新台幣4百萬元。
※ 科技事業、公營事業不受此限。
無限制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3百人以上
※ 公營事業不受此限。
無限制
上開記名股東之持股情形1.占發行股份總額20% 以上;或2.逾1千萬股。
※ 公營事業不受此限。
無限制
集中保管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特殊產業另有某種程度之擴張應集保人員之範圍,應將其申請書件上所載持股,扣除承銷之部位後,全數提交保管,且總計不得低於股本一定比率,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股東補足之。另加計申請日至掛牌日之應集保人員增加持股亦應全數提交保管。 於上櫃滿6個月後,得領回「應集保部位」之1/2;上櫃滿1年後,即得將剩餘之集保部位全數領回。

(可參閱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

※ 公營事業不受此限。

無限制

推薦證券商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需指定一家為主辦推薦證券商, 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同左
股務機構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同左
輔導期限不需輔導期,惟須於興櫃交易滿六個月。
※ 公營事業不受此限。
公開發行後,已檢送一個月之檢查表。
無實體發行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同左
承銷制度

1、應辦理對外公開承銷
應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10%以上辦理承銷,惟不得低於一百萬股,10%若高於一千萬股,則以不低於一千萬股承銷。
2、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前提出供券商認購之股數,得自總承銷股數中扣除,惟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3、提撥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應以新股承銷,且不得部分新股、部分老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發行公司應於扣除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部分之股數後,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4.推薦證券商執行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
5.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以老股承銷。
6.公營事業申請上櫃者,得免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欲承銷者,得以老股承銷。

1.掛牌前不可公開承銷。
2.自96年7月1日起,推薦證券商應自行認購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不低於50萬股,但3%如超過150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150萬股。
3.推薦證券商各應認10萬股以上。

二、不宜上櫃條款介紹:
1.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事者。
2.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3.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4.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
5.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件者。
6.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節重大者。
7.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8.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9.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10.上櫃(市)公司進行分割之分割受讓公司於申請上櫃前三年內,被分割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有損及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權益者。
11.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
三、上櫃流程:
四、登錄興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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