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SE 臺灣證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 >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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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之涵義:
 美國學術界自一九三○年代開始探討有關公司治理之課題,亞洲國家在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以後亦逐漸呼籲企業體能夠重視公司治理制度。所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乙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基於監督、防弊觀念者有稱之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至強調興利功能者則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理」;或許各種名詞所界定之意義與範圍不盡相同,但其主要之內涵均係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計,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其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之高度目標。(註: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出版之「公司管控」乙書)
二、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召開部長級會議時,提出下列
五項公司治理原則,可作為企業體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準:
(一)公司治理架構應保護股東的基本權利和決策參與權。
(二)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的大小股東及外國股東。
(三)公司治理架構應鼓勵公司,就利害關係人之法定權益與角色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四)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及其他重大資訊之正確揭露及透明性。
(五)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及有效性監督。
三、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二○○二年召開部長級會議時,要求於二○○四年之前對前述公司治理
原則提出評估報告,經過一年多廣徵眾意的結果,OECD乃於二○○四年提出新公司治理原則共六項:
1. 公司治理架構應與法令規章一致,並明確規範不同監督單位、立法單位及執行單位之權責,以促使市場更透明更有效率。
2.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之行使。
3.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能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小股東及外國股東。所有股東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救濟方式。
4. 公司治理架構應藉由法律或透過共同協議以確立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並鼓勵公司和利害關係人間在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5.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即時且正確地揭露任何攸關公司的重大資訊,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股權概況及公司治理等。
6.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董事會對管理階層有效的監督以及董事會對公司及股東應負的責任。
四、我國企業(上市上櫃公司)執行公司治理之基本法律架構:
(一)公司法:
公司法係公司治理之規範主軸,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公司法制有如政治上三權分立體制,期藉由彼此間相互制衡,以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

(二)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
凡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與監督悉依證交法之規定,證交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之證交法修正條文中,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並強化董事會職能、結構與運作。另除證交法外,證券主管機關依據證交法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範亦為公司治理之重要內涵,例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等。

(三)上市、上櫃相關規章: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之上市上櫃相關規章,併同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之相關規範,均可協助並引導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執行與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鑒於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乃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重要環節,臺灣證券交易所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告實施之「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註: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為第九款)暨「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於初次申請上市者,以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實施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暨「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於初次申請上櫃者,均就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席次、資格條件與獨立性等訂有具體規範;於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申請上市上櫃者應依規辦理,至該日期之前已經上市上櫃者亦期能參照辦理。另配合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之證交法修正條文,已刪除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有關「獨立監察人」之規範,規定新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二席以上之獨立董事。
另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參考範例,辦理情形簡述如下:

  1. 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告「○○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股份有
   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等七項參考範例,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公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
   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俾供上市上櫃公司建制其自身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
  2. 嗣依公司治理推動小組會議之結論,於前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實施滿一年時,廣徵暨參酌各界意見據
   以修正,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告前揭實務守則,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
   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股份有限公司審計
  委員會組織規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
  點」等六項參考範例。
  3.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進一步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及「○○股份有限公
  司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等三項參考範例。
  4. 嗣配合公司法引進股東通訊投票制度,爰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修正公告前揭實務守則、「○○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二項參考範例。
  5. 配合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證交法之修正暨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
  範圍」之公布,爰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相
  關規章、「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前揭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
  推行要點」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
  則」、「○○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及「○○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等五項參考範例。

五、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公司治理制度之主要方向:
(一)強化董事會職能:
董事會成員應本著忠誠、謹慎及高度注意的態度以公司利益為前提,對於評估公司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年度預算、業務績效及監督主要資本支出、併購與投資處分等重大事項須善盡職責,同時應確保公司會計系統和財務報告之適正性,並避免有董事會成員損及公司之行為或與股東間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又董事會應審慎選任、監督經營階層,對公司事務進行客觀判斷,以及遴選適任之內部稽核主管,確保內部控制之有效性,俾防範弊端。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發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功能: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命令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適時行使監察權,並本於公平、透明、權責分明之理念,促使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制度之運作更為順暢;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除確實監督公司之財務業務事項外,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會計師、律師代表審核相關事務。另為公司於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對於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出具之相關承諾事項,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宜督促公司確實補正改善,以免日後損及股東權益。又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確實查閱內部稽核報告,追蹤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執行情形,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內部稽核報告予獨立董事。遇有危害公司之狀況,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倘能適時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及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將有助先期防範或遏止弊端。

(三)重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公司應公平對待大小股東,鼓勵其踴躍出席股東會,積極參與董監事之選舉或公司章程等之增修事宜,公司亦應給予股東適當、充分發問或提案之機會,俾達制衡之效,同時股東應有即時、經常取得公司資訊及分享利潤的權利。此外公司治理尤須重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創造財富、工作及維持財務健全上與之積極合作,如有利害關係人為公司挹注資金之情形,公司務必依法相對履行債務人之責任,以避免公司產生財務危機。

(四)資訊揭露透明化: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明定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乃公司治理之原則之一,公司應建立發言人制度並妥善利用公開資訊系統,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瞭解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實施公司治理之情形。另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著重於財務資訊之揭露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而財務資訊的傳遞往往可以顯現出公司治理的成果與效益。

(五)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落實:
為健全公司經營,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公司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除應依相關規定查閱、追蹤內控與內稽之執行情形外,上市上櫃公司尚應確實辦理自行評估作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亦應每年檢討各單位自行查核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按期陳報主管機關。

(六)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
專業且負責之會計師於定期對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之查核過程中,較能適時發現、揭露異常或缺失事項,並能提出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或將因此突破公司治理之盲點,藉以增進公司治理之興利與防弊功能。良好的律師則可以提供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基本的法律素養,避免公司或相關人員觸犯法令,使公司治理在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從容運作;一旦董事會、監察人與股東會有違法衝突情事,適當的法律措施亦能使公司治理得以靈活發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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