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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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葉菁 律師

2009年11月國務院頒佈《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該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應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檔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發生下列事項該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該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該合夥企業繼續存續的;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夥的。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應依照《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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