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 《關於放寬外商投資公司出資期限的暫行規定》(中國大陸)
《關於放寬外商投資公司出資期限的暫行規定》(中國大陸) | ||
程玉祥 律師 | ||
為幫助上海市外商投資公司度過國際金融危機難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9年7月25日出臺《關於放寬外商投資公司出資期限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 ||
一、 |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延長出資期限的條件。 | |
1. | 提出申請的公司必須是新設或守法經營的外商投資公司 | |
2. | 企業無法在原定出資期間內出資,系因國際金融危機或有關政策調整原因 | |
二、 | 關於延長出資的具體期限: | |
1. | 對於首次出資的期限,從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原九十天內繳清延長到最長二年。 | |
2. | 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兩年的基礎上,可視情況允許再延長一年。 | |
三、 | 關於延長出資期限的審批登記程式。 | |
外商投資公司申請延長出資期限,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 ||
登記機關將在《暫行規定》規定的允許延長的出資期限內,根據審批機關的批准內容核定延長後的具體出資期限。 | ||
四、 | 關於《暫行規定》的施行時效 | |
本規定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上海外商投資公司度過國際金融危機,由於金融危機持續時間的不確定性,不明確設定本規定的施行失效。所以,根據經濟環境發展變化對本《暫行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 ||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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