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貧困縣
新時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俗稱國家級貧困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部分實施經濟扶持的縣級行政區特定稱謂。其資格需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審批工作在1986年、1994年和2006年共進行過三次。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有着不同的評定標準,稱其為民族自治地方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根據國務院發佈的2006年版《中國農村扶貧開發概要》,達到標準的縣級行政區總共有592個[1],民族自治區貧困縣共有341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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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標準與分佈
國家級貧困縣的劃定標準以當地人年均純收入作為依據,而少數民族地區與革命老區則相應的降低標準。國家級貧困縣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且多集中於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邊疆地區(通常合稱為「老少邊窮」)。標準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更改,部分縣也隨之退出國家扶持範圍[3]。依照目前的2006年標準,592個國家級貧困縣分布於全中國21個省級行政區內,其中以雲南省為最,其後為陝西省與貴州省以及後續的甘肅省等[1]。341個民族自治區貧困縣分布於全中國17個省級行政區內,以西藏自治區為最,其次為雲南省和貴州省。
[編輯]扶持
國家級貧困縣在各級地方政府中會得到重視,優先發展產業化建設。享受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同時中央亦會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扶貧。如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對口支援西部地區,稱為「東西扶貧協作」;開展勞動力轉移培訓,稱為「雨露計劃」[4]。一些大型企業、學校和公益組織也會相應地對貧困縣優先進行各種扶持,稱為「社會扶貧」[5]。與此同時,國家級貧困縣還與許多發展中國家政府進行國際交流,互相借鑒脫貧致富的經驗[6]。在貧困地區的學生也會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以鼓勵知識脫貧[7]。
[編輯]腐敗
部分貧困縣官員無視當地百姓疾苦,收受賄賂、修建奢侈辦公樓[8]、挪用公款等案屢見不鮮[9],使當地經濟與權力共同壟斷。政府一般對此類案件從重發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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