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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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緣起

民眾為參與制定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作為或是從事各項經濟活動,都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而政府正是各項資訊的最大擁有者,政府資訊公開成為當前重要施政目標,完善的公報制度正是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的首要條件 。

民國 93年以前,我國公報發行屬各機關自行辦理業務,但各機關公報發行方式不一,頻率互異,內容形制不盡相同,資訊刊載多有重複,民眾取得管道仍欠暢通,無法與美國、英國及日本等國家統一發行的制度相比擬 。

為解決前述體制所帶給人民及業者查檢取用不便之困擾,行政院游前院長於第 2802次院會審查「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時,指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規劃健全公報制度。行政院研考會銜命規劃「政府公報制度推動方案」,並協同行政院新聞局擬具「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設置要點」,依據前開要點於93年3月30日成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幕僚作業主辦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93年7月28日起改為行政院研考會 。

編印中心設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行政院研考會副首長 1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9人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兼。編印中心並依任務分工,分為形制規範(本院法規會主辦)及編印發行、網路平台、綜合計畫(行政院研考會主辦)等4組,各組依規劃進程全力推動行政院公報新制度 。

三大目標

參酌歐美等先進國家皆有統一公報且每日發行之制度及經驗,行政院公報新制度以踐行下列目標為業務推動重點 :

  1. 建立法令公定力:法令的存在及法令的細節內容,須有一固定且可信賴的發布機制,始可以為法令的公定力,提供重要的制度條件 。
  2. 落實資訊公開:基於「公開政府」( open government)的理念,政府透過健全的公報制度,主動且有系統地(兼具普及性、規律性及即時性)為人民提供施政相關的動態資訊,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應為政府施政重要目標 。
  3. 促進公共參與:除了安定公正與資訊公開的原則外,公報制度在本質上更應是一種資訊互動的制度。因此,除了一般法令的公布,公報尚應提供告知與評論( Notice and Comment)的程序設計,例如法規命令草案需踐行預告程序,期使人民參與評論與建議,以作為修正的參考。藉此為人民參與施政的制度奠基,並提升政府施政的程序理性 。

公報編輯例言

  1. 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特發行本公報 。
  2. 本公報自民國 94年1月起,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編印發行,並分類發行抽印本 。
  3. 本公報之編輯分類如下 :
    (1)綜合行政篇:院本部、主計、人事、大陸事務、研考及其他不屬於下列 7篇之事項 。
    (2)內政篇:內政、海巡、原住民、客家及選舉 。
    (3)外交、國防及法務篇:外交、國防、法務、僑務及退除役官兵輔導 。
    (4)財政經濟篇:財政、經濟、央銀、經濟建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及金融監督管理 。
    (5)教育文化篇:教育、蒙藏、新聞、故宮、國家科學、青年輔導、文化建設及體育 。
    (6)交通建設篇:交通、公共工程、飛航安全及通訊傳播 。
    (7)農業環保篇:環保、原子能及農業 。
    (8)衛生勞動篇:衛生及勞動 。
  4. 本公報之刊登內容計以下 8大類 :
    (1) 法規:
       i 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以條次方式呈現,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7種名稱者)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以條次方式呈現,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7種名稱者)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ii 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查照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7 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2)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
    (3) 公告及送達:
       i 公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舉行聽證前之公告及依法規應刊登公報之公告事項。
       ii  送達: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及一般處分之送達。
    (4) 處分:法規規定應刊登之處分。
    (5) 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不定期出刊)。
    (6) 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不定期出刊)。
    (7) 轉載:經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原則每週五出刊)。
    (8) 其他:院長口頭施政報告、施政方針、重要人事命令、二二八事件受難案件回復名譽處理報告書、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回復名譽名冊、勘誤及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者。
    前項第 5款至第7款之事項,以附冊方式隨公報發行。
  5. 本公報之編排為依第 3點所列篇別先後為序,各篇之下再依第4點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8款之事項順序為之,最後依第3點所列機關順序進行內容編輯;如為同一機關則依其發布先後排列;如屬會銜發布者,以會銜之第一機關為準,依上列次序排列;各篇發行之抽印本,其內容序號同全本公報。
    (1) 本公報按年分卷,按日分期,頁眉顯示卷、期、西元日期(年、月、日)及篇名,頁碼置於頁底並依卷連續編定。
    (2) 本公報電子檔每出刊日下午4時同步上網更新,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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