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私募基金的四大熱點與四大爭議 _中國經濟網——國家經濟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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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募基金的四大熱點與四大爭議

2011年05月27日 08:07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特約觀察員 許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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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呈現出較為強勁的發展態勢,甚至出現“全民PE”,及言必稱“PE”,各類投資者只要一有閒錢,都希望自己成立或者參與進已有的PE,通過投資獲取鉅額回報,其中不乏若干實業投資者,都希望通過資本投資方式獲取遠超于實業投資的回報和利潤。

  這一發展態勢,其實反映了若干問題,第一,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財富積聚於民間,民間可以運用的資金和財富已經成為影響中國經濟不可小覷的一股力量;第二,資本投資在現階段在某些方面遠超于實業投資的回報,已經太多通過IPO方式創造一夜暴富的神話,資本市場自身的魅力在中國演化十分出彩。由此,實業投資者往往發現這一捷徑之後,往往會毫不猶豫投身其中,起碼分身其中,希望通過資本神話迅速地積聚財富,完成實業家向資本家的轉變。第三,中國眾多中小企業不同程度上存在資金融資渠道的不暢,無論是銀行還是資本市場,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存在較多的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一種較好的融資渠道,受到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青睞和接受,企業與PE相互之間存在彼此需要的空間。

  當然,中國PE的發展有幾個顯著特點很值得注意。

  首先是本土的人民幣PE在近兩年呈現出比外資PE更快地發展態勢,人民幣基金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募集金額上自2008年起已經超過外資PE,並且呈現出越來越優勢的發展態勢,而且外資PE也越來越希望通過本土募集本土投資並且本土退出,一改原先境外募集境外退出的境況。

  其次,各類金融機構逐漸介入私募股權投資,信託公司通過資金信託計劃發行信託PE產品,證券機構可以開展直接投資試點業務,商業銀行雖還未直接投資私募股權,但通過曲線設立子公司方式開展股權投資已經十分常見。

  再次,各地方政府為發展私募股權基金不遺餘力,竭盡所能創造PE發展的良好發展環境,可以說中國私募股權基金背後有力的推手應為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這從上海、北京等地出臺的有關私募股權基金髮展地方性規定可見一斑。

  最後,國家在PE監管上逐漸顯露出一些發展趨向,顯示國家在PE管理上開始形成基本的思路。今年1月31日出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範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方式,不得以公開方式進行募集,明確投資領域僅限于非公開的股權投資,要求建立內部風險防控機制,並且要求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以及進行有關備案管理,由此,對於股權投資基金不再一盤散沙,初步有了明確的管理機構、職責以及內容。

  當然,隨著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深入發展,其實面臨的困惑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對於PE的監管以及監管機構的確定一直存在爭議,市場對於PE的監管尚未形成統一思路,這也導致至今尚未有一部成熟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出臺,對於這塊法律法規無疑顯得相對滯後;對於監管部門,無論是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涉及到,但又無法全身全方面監管,導致各部門只在各自部門職責範圍內出臺各自規定,無法做到協調和統一。

  其次,對於股權投資性質的認識,也存在較大的爭議,如果將其認定為資本性質的運作,還是一般性質的投資,其是否具有資本工具性質,還是僅為一般財務投資,等等。這將直接影響在認定股權投資企業企業性質上存在爭議,這也會直接影響到股權投資企業的稅收等財政環境,影響到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資質條件,影響到政府針對股權投資企業相關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出臺,進而影響私募股權投資的正常建康發展。

  再次,私募股權投資的內部運作管理存在較多的爭議,尚處較為原始狀態,特別是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者的關係一直無法得到較為通暢的理順,特別體現在有限合夥PE中更為集中和突出,諸如有限合夥人(LP)時常參與進PE的投資決策之中,並且往往具有一票否決權,而普通合夥人(GP)則不自覺會淪為執行經理的角色,並不能自主決定PE投資事務。這一角色錯位集中體現了現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內部運作管理的混亂,也體現出中國的PE發展尚為初期,一些原始的本性的管理意識佔據管理的主導地位,而現代的專業管理意識尚未建立,有效的專業分工尚未實現。私募股權基金作為一種結合資本和“知本”、風險與激勵的制度尚未有效建立起來。

  最後,從更為專業性上考慮,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操作術語以及交易結構等如何本土化也是一大困惑。畢竟私募股權基金為舶來品,其為在西方法律經濟環境下成熟運作的模式和術語,在中國如何有效地與本土環境特別是法律經濟環境的結合,有效地在現有法律環境下進行各類投資術語的本土化,無疑是私募投資基金以及各類仲介專業服務機構需要認真考慮和加以解決。而諸如證監會對於對賭協議的態度,對於私募優先權的態度,直接影響和決定著PE投資交易結構的安排和具體權利義務的調整。

  (作者為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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