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自93 年7 月1 日施行新專利法,將新型專利改採符合形式審查規定即可給予新型專利權之制度,以節省審查人力,並可使新型專利申請人縮短取得專利權的時間。惟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有不安定之慮,新型專利權人如欲行使其權利時,依專利法之規定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而德國自1891 年設立新型法,其新型即採形式審查,可快速獲得權利保護,其後續衍生的無效、更正、行政救濟與侵權等運作方式,有別於經過實體審查的發明制度;本文將介紹德國新型專利有關形式審查、無效、更正、行政救濟與侵權等之運作方式,期能對我國之新型專利有所啟發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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