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政司 - Department of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 訊息公告-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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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完成ECFA早收清單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以服務廠商

財政部表示,99年11月25日台灣與大陸已完成就台灣方面早收清單267項減讓稅號對照大陸方面稅號及大陸方面早收清單539項減讓稅號對照台灣方面稅號等兩種對照表之確認工作。該兩種對照表已公布於財政部關政司及財政部關稅總局之網站,供有關廠商及業者參考使用。

鑒於兩岸進出口貨物之稅則號別(8位碼)並不完全相同,而ECFA產地證明書需填列進口方之稅則號別,為利出口廠商申請產證時能正確填列與便利簽證機構核對簽發,財政部主動積極編製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為後ECFA關務創新服務項目之一,其目的為服務業者,有利對照適用便捷貨物通關,對於ECFA早收清單關稅減讓於100年1月1日生效,應有確保海關順利執行實質之助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進口貨品之稅則歸列,係以進口方海關按實到貨物,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為準,因此上述對照表只是概括性提示雙方減讓稅號之對應關係及減讓稅號所涵蓋產品之範圍,不具法律效力,僅供相關業者及海關辦理稅則歸列之參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雖台、陸雙方均採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各類商品所適用之HS 前6位碼均相同,但雙方部分產品之第7、8位碼之編排,會因其他目的,如適用稅率、輸入規定等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雙方8位碼稅號所規定之產品範圍可能有不相同之情況,前述對照表即係提供雙方對應關係。例如在對照表上,若稅號前(EX欄)附有 "EX"者,表示一方早收稅號對應對方該稅號所屬之部分貨品;反之,未附有 "EX" 者,表示對照該稅號所屬之全部貨品(樣張如附件)。

財政部表示ECFA文本附件一早收清單所列陸、台減讓產品分別為539項及267項,係以雙方2009年之稅號項目為準,但雙方在2010年均有稅則調整或修正,亦即少部分原早收清單中之稅號有所異動,但整體早收清單之產品範圍完全不變,上開對照表所列之序號係指原早收清單之序號。

另外財政部表示對照表之備註欄係雙方在確認稅號之對應關係後我方另為廠商加註者,其目的係為廠商補充說明減讓稅號產品之範圍,俾協助或提醒業者暸解該等產品範圍;雙方進口商如有疑問可向進口方海關申請稅則預核,以減少產品稅則歸列之爭議,我方出口廠商並可向關稅總局稅則處諮詢。另雙方海關正儘速建立溝通機制中,以解決貨物通關有關稅則歸列爭議之問題。

財政部又說明,陸方於本(99)年12月下旬會公布其2011年1月1日生效之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該稅目之調整,可能影響上開2010年對照表少部分之稅號,財政部將儘早再修正並提供2011年之對照表予業者參考。

新聞稿聯絡人:范姜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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