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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