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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十誡
1.生命安全第一,新聞採訪第二。
2.反覆查證真實為上,絕不偽造作假。
3.不得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4.不得造成警消醫護執行公務的延誤。
5.不因個人觀點或利益影響公正。
6.不因刻板印象傷害弱勢團體。
7.尊重各族群.宗教.文化的價值觀。
8.新聞製作務必符合法律規範與普級原則。
9.尊重智慧財產權。
10.保護消息來源。
TVBS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
以下守則為TVBS一般採訪新聞通則;有例外或疑慮一定要與主管討論
血腥暴力
個人或單一的血腥暴力事件必須加以處理後才可播出,但是如果是大規模戰爭甚至大屠殺,則可以討論是有必要露出小部分畫面,以顯示其慘烈或不人道,但絕對不可以播出自殺或殺人當下(死亡發生時刻)的畫面,即使在效果處理後也需請示主管考慮是否播出。
恐怖威脅/綁架人質 切記:恐怖份子或綁架者可能看得到我們的新聞!
1. 當恐怖份子要求記者採訪(否則將殺害人質)時;除非有檢警單位要求或同意,絕不可允諾恐怖份子或綁匪的要求!
2. 由於上述採訪可能有危險,任何工作人員都有絕對獨立自主拒絕任務的權利。
示威暴動 切記:攝影機的出現經常會催化情緒、升高暴動
1. 注意服裝、器材上的公司識別標誌,慎選器材(是否用小攝影機)以免受攻擊。
2. 在現場非必要勿與參與民眾討論,更切忌表態,注意修辭勿激化情緒。
3. 注意SNG連線甚至可能被當成示威者的宣傳工具。
災難 / 死亡 / 悲劇
1. 保持距離 - 尊重受害者家屬或傷者不被打擾的權利。
2. 絕不可妨礙或延緩救災人員作業 (記者參與救災的畫面也可能是好新聞)
3. 死亡名單會對家屬身心產生重大影響,需嚴謹遵守官方發佈內容與時間。
4 .失蹤人員是否獲救或罹難的後續訊息,應回報由主管決定應否發佈,證實獲救或罹難之前,無論消息可信度有多高,皆需以【疑似】為統一說法。
5 . 保持禮貌;將心比心,適時退遠些可能會有更好的畫面。
6 . 勿過度使用災難發生當下(死亡發生時刻)的畫面,以免引發受害家屬的二次傷痛。
[970919增修]
自殺
1. 除非自殺事件為知名人士,或足以揭發社會問題病態,應儘量避免報導。
2. 避免將自殺事件英雄化或浪漫化,尤其當事者是娛樂圈名人時。
3. 視家屬態度與自殺(未遂)者狀況;需隱匿相關姓名與容貌以免傷害遺族。
4. 切忌詳細描述自殺手法與細節。(例如倪敏然上吊動作、自殺網站網址)
5. 適時採訪衛生單位 / 團體 / 學者專家,提供走出自殺陰影危機的協助管道。
6. 不得以Live方式即時播出跳 / 墜樓(身體脫離接觸建物)的畫面。
7. Live稍早畫面嚴禁播出墜地瞬間及過程中碰撞建物 / 遮雨棚的畫面。
8. 新聞帶對於跳樓動作需作停格處理。
採訪罪犯 
1. 絕不可在檢警不知情的狀況下,在國內以任何方式採訪通緝犯(嫌犯)、逃犯。
2. 現行犯在警方未查知其犯行前,應在採訪前通知警方(不可以LIVE直播)
3. 採訪警方呼籲出面說明者,在播出前須知會檢警相關單位(不可以LIVE直播)
色情、性愛、性侵害 相關規範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最高準則
1. 新聞皆屬【普】級,所有色情性愛露點淫穢猥褻畫面皆依法規嚴格處理。
2. 注意性暗示的畫面、動作、物品都可能因為主管機關的法意解釋而受罰。
3. 要以最嚴密標準與最周延手段保護性侵害受害者不曝光的權利。
4. 若有員工因個人疏忽導致公司違法受罰,相關罰款刑責將由該員工自行負責。
5. 內部規範:不報導任何人在自己私處塞入異物(手機、鐵絲…)的事件, 此禁令與曝露與否無關,純粹是道德與不良示範之考量!
未成年人相關新聞 相關規範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最高準則
1. 犯罪人 / 受害人家屬如有未成年者,即使有涉案也需隱匿姓名容貌以及任何足供辨識身分的新聞線索。
2. 受訪者如未成年,請考慮採訪內容對受訪者心靈的負面影響。
3. 拍攝訪問爭議性人物的未成年學齡子女時,需隱匿其就讀院校;以免遭反對者騷擾、攻擊。[960417增修]
陰陽玄學
在現行法規中,新聞內容不得涉及”怪力亂神”;檢視過去受罰案例:【托夢】、【觀落陰】兩種民俗行為屬於”怪力亂神” 每播必罰!
保護匿名受訪者
1. 寧可放棄該則新聞不播,也不可以辜負受訪者對我們的信任。
2. 除了特效讓臉看不清楚,變音讓別人聽不出來之外;需特別小心是否漏掉了其它任何可能被收訪者週遭人認出來的危險因素。
電話錄音受訪者
1. 電話錄音開始之前,必須明確讓受訪者知道並同意將被錄音,否則不可使用。
2. 不可用剪接方式改變受訪者回答訪談的原意。
新聞畫面佐證控管
1. 不得在播出前將新聞畫面洩漏給TVBS員工以外人員,未播出過的畫面亦同。但是佐證取信畫面雖不在此限,但可視狀況以錄影方式紀錄整個過程。
2. 不得將甲受訪者談話內容秀給乙受訪者看以取得反應,但可以轉述方式為之。
3. 如果必須以甲受訪者談話內容為佐證秀給乙受訪者看時,除需徵得主管同意且僅止於秀出必要部分,並視狀況以錄影方式紀錄整個過程。
4. 佐證畫面需由TVBS員工播放,對方看完立刻收取嚴格控管。
隱藏攝影機
1. 使用隱藏攝影機僅限於揭發傷害公眾利益的事件,或是違法犯罪行為。
2. 引用非TVBS員工所拍攝的隱藏攝影機畫面;需考慮是否會違法或被告。
3. 由於上述採訪可能有危險,任何工作人員都有絕對獨立自主拒絕任務的權利。
4. 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以普通或專業攝影機拍攝知名人士等同隱藏攝影機。
單機對談訪問
當訪問結束後,要反向拍攝記者(重問)問題或反應畫面時。
1. 儘可能告知受訪者、甚至請受訪者留在現場,以免後補重問的問題於之前的回答有出入,甚至因而引發受訪者對剪輯結果產生不滿。
2. 補拍記者反應畫面應避免使用有”贊同”或”否定”感覺表情的畫面。
排練演出 切記:我們報導新聞;絕不製造新聞
1. 不應該為了強化新聞效果,去要求受訪者特別作出平常不會作的動作。
2. 可以請受訪者暫停動作以配合攝影機移位。
避免受訪者被騷擾
包括電話號碼、地址、住家環境、電子信箱、網頁/討論區網址都應避免曝光。
員工與親屬
除非必要,TVBS員工包含其親屬不應成為受訪者,如必需訪問亦須知會其主管。
事件重建/現場重現
需以特殊運鏡或以黑白畫面與正常新聞畫面區隔或播出時以字幕方式告知觀眾。
資料帶
資料畫面如果有可能造成觀眾時空混淆,須在播出時以字幕方式告知觀眾。
版權 相關規範以【著作權法】為準則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報章雜誌
基於電子媒體與部份互動良好的知名平面媒體的默契,不必知會對方可逕行翻拍其畫面,原則如下: (名不見經傳、對本公司有惡意者,務請謹慎)
1.翻拍任何平面媒體新聞,標題,照片,圖表,播出時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2.翻拍照片時,每一個鏡頭都必須在過程中帶到旁邊的印刷文字。
3.翻拍後的內容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 如欲超越前述使用範圍,可向該平面媒體取得授權,並直接使用原始照片。
網路
◎網路靜止圖片 / 照片
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的況下,翻拍圖片 / 照片原則如下:

1.版主未對網頁圖 / 照片版權作出禁制聲明,否則不得翻拍。
2.該圖 / 照片屬網路轉載,但版主未註明出處,如有註明則需翻拍原始出處。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4.翻拍圖 / 照片不能特寫。
5.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網路影片
在無法取得網頁負責單位同意使用該影片的狀況下,翻拍影片原則如下:

1.拍攝網路影片時,不得滿格,必須留框、留邊,鏡頭應盡量拉遠。
2.翻拍的內容必須是該則新聞報導必要而不可或缺的元素。使用之網路素材,不超過素材全長的1/3,使用於新聞SOT帶中亦不得超過該SOT帶的1/3。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不確定來源者:翻攝自網路)
4.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國內電子媒體
1.翻拍電子媒體播出時,不得滿格,必須留電視機外框。不得LIVE同步播出。
2.翻拍的內容必須是該則新聞報導必要而不可或缺的元素。使用之翻拍畫面,不超過素材全長的1/3,使用於新聞SOT帶中亦不得超過該SOT帶的1/3。
3.播出時相關畫面需全程以字幕註明引用出處。
4.翻拍後的內容可當ROLL帶,但不能以特效後製方式擷取部份畫面改作割裂。
國內老電影、電子媒體早期資料片 
除非確定原版權公司已倒閉,或版權已不可考,務必取得授權否則禁止使用。
提供影片 [無長度比例限制,可全畫面,可特寫,可特效後製,可Roll帶]
◎政府單位、政黨提供影片,警方蒐證影帶,監視器錄影帶
徵求對方同意後,得不註明出處。

◎媒體提供影片、電影預告、音樂MV、廣告
1.徵求對方同意後,得不註明出處。
2.無使用限制。但用以製作提供畫面單位之負面報導需符合『合理引用』原則。
3.使用業務部廠商廣告帶製作新聞,需經由新聞部副總監以上主管同意。

◎民間企業、民意代表、公眾人物提供影片
1.如畫面有媒體logo或明顯為其它媒體播出 / 製作物,需確認來源。
2.可註明出處以保護公司避免後續版權或責任糾紛。
3.取得影片同時,盡可能時請對方簽署授權書

◎演藝人員、運動明星提供影片
訪問藝人常會提自己演出的錄影帶DVD,運動員也會提供自己參與運動賽事的錄影,這些製作單位拷貝給他們紀念的影片版權絕對有問題,切勿直接使用。
1.除非提供者得到影片版權擁有者授權,但仍應請版權者簽同意書。
2.可以在現場用電視播放,拍攝提供者看電視的畫面。

◎民眾提供影片
1.實體影片(DV、光碟、影帶)需請對方簽署授權書
2.網站 / 部落格電子影像(或電子郵件夾檔) 需至少與對方以電話或電子郵件
取得聯絡,確認對方擁有原始版權。否則比照網路影片翻拍處理原則。
3.可因應對方要求註明提供者姓名。
[960608增修]
新聞審核制度執行說明
TVBS新聞審核制度制定沿革
TVBS-NEWS頻道自開播以來,嚴格採行媒體自律,針對製播新聞內容均統籌由各級主管層層把關一一過濾。
於93年度行政院新聞局評鑑視訪後,即著手規劃編審人員專責專任設置。
96年4月起,實施新聞播出前審核制度,由主管組成審核小組負責新聞播出前審核,以確保新聞品質。
相關流程參閱「新聞審查流程」
TVBS新聞審查流程
 新聞製作

1.目的:規範新聞製作流程,確保新聞之播出品質並符合相關法令。
2.範圍:本作也適用於新聞之採訪、製作及編排等作業。
3.內容:

3-1 新聞採訪作業
3-1-1 程序說明:
(一)新聞部各時段主編與採訪中心主管決定新聞內容與採訪方向;新聞採訪人員依其負責之新聞組別及掌握之訊息、來源,預先規劃當日之採訪行程及採訪方式,並輸入BASYS系統。
(二)新聞部主管根據採訪人員排訂之採訪行程衡量新聞重點,並於每日外出採訪前召開編採會議,就各組採訪人員之預計行程、突發事件等進行討論、調整後,於BASYS系統中〝採訪人員行程表〞確定各組採訪人員當日之採訪行程、內容及採訪方式等。
(三)若為連線直播之新聞,採訪人員應依「工程循環-現場運線立即播出申請作業」辦理;如需透過衛星傳送訊號者,依「工程循環-衛星訊號傳送作業」辦理。
(四)各組採訪人員依行程表外出採訪,於採訪結束後,依「新聞製作」辦理。
3-1-2 控制重點:
(一)所有採訪人員行為皆依新聞部內規〝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為標準。
(二)新聞採訪之取捨應注意其重要性及時效性。
(三)採訪人員應依新聞主題、內容及預定播出方式進行採訪。
(四)剪輯完成之新聞內容需經過主管看帶審查才能播出。
3-2 新聞製作作業
3-2-1 程序說明:
(一)採訪新聞:
(一)採訪人員於採訪結束後,採訪記者應就採訪內容撰寫文稿,輸入BASYS系統,透過BASYS系統,經過組長審稿及總核稿修改、確認後,其後續作業依「新聞編排作業」辦理。
(二)採訪記者應依文稿內容剪輯所拍攝之新聞畫面。如擬透過動畫呈現者,應先依動畫製作辦理,以利畫面剪接。
(三)新聞畫面製作完成經審核後將數位引影音檔上傳Server播出,並依播出頻道別於完成影帶分別黏貼不同顏色之標籤,註記並存放於固定之地點,並登錄〝新聞播出帶一覽表〞,俾利新聞播出備份與後製作業。

(二)外電新聞:
(一)國際中心接獲外電訊息後,應由專責人員於BASYS系統翻譯並撰寫文稿,透過BASYS系統,由權責人員核稿後,依新聞編排作業辦理
(二)經「新聞編輯作業」選取播出之外電新聞,應送剪輯資料組進行畫面剪輯。編譯人員送件時,應於〝外電剪輯登記表〞登錄送件內容、時間,剪輯資料組據以剪輯。
(三)剪輯資料組於製作完成經審核後將數位引影音檔上傳Server播出,並依播出頻道別於完成影帶分別黏貼不同顏色之標籤,註記並存放於固定之地點,並登錄〝新聞播出帶一覽表〞,俾利新聞播出備份與後製作業。
3-2-2 控制重點:
(一)所有新聞帶在播出前均需由專人驗帶簽核,以確保新聞內容、畫面之播出合乎相關法令與規範。
(二)新聞文稿與畫面應相互配合,以確保新聞播出之品質。
(三)新聞之製作應於預定播出時間之前製作完成。
(四)製作完成之新聞播帶轉換為數位影音檔上傳Server播出。
3-3 新聞編排作業3-3-1 程序說明:
(一)編輯組進行新聞編排時,可自BASYS系統中取得已經審核通過之外電資料及採訪文稿,並就其中選取欲播出的新聞,並擬定各節新聞之標題。
(二)編排組於擬妥新聞標題後,就各新聞之重大性、時效性,於BASYS系統編排新聞之播出順序,並列印〝新聞RUN DOWN〞,分送下列單位:
 (1)交新聞主播,以利新聞之播報
(2)交副控室,依工程循環副控作業辦理
(3)交主控導播及助理導播,依新聞播出作業辦理
3-3-2 控制重點:
(一)編排新聞播出順序應考量新聞之類別及重要性,以吸引觀眾之注意。
(二)〝新聞RUN DOWN〞應分送各相關人員,以利新聞之播出。
 
 新聞檢討作業1.目的:定期檢討新聞之播映情況,以作為新聞製作之改善依據。
2.範圍:本作業適用於新聞部定期檢討新聞播出情形之處理程序
3.內容:

3-1 新聞採訪作業3-1 程序說明:
3-1-1新聞部各節新聞製作小組,於下班交接時,應於BASYS系統輸入該節新聞播出時之突發情況及取得之相關訊息,並註明下節製作人應注意事項,以供下節新聞播出時之參考。
3-1-2各時段負責核帶人員於值班結束時,應將新聞審核狀況整理通報副總監,
於檢討會議提出討論,除責令相關主管督導改善,副總監亦須將缺失狀況彙整為〝核稿通報〞公告,以防止相關狀況再次出現。
3-1-3新聞部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依據〝頻道收視率分析〞、〝交接注意事項〞〝核稿通報〞等相關資料,進行討論,分析新聞播出之滿意程度。
3-1-4針對新聞播出時發生之異常情況,新聞部應呈報權責主管擬訂因應對策,並據以執行、改善。
3-2 控制重點:
3-2-1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以確保新聞播出之品質。
3-2-2應針對異常狀況擬訂因應對策,並追蹤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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