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部 - 文化法規

中華民國文化部 - 文化法規:
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文壹字第0992029103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10120076383號令訂,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文化部文創字第1023030806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俾對
  具專業經營能力之文化創意業者加強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保管國家發展基金撥付於本方案之資金,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
  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三、本部得視需要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事項。
  受委託之專業管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 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屬金融機構者: 

    1. 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 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屬投資公司者: 

    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投資公司。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參與評選之專業管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 投資規畫、申請投資額度、投資原則及投資績效預期目標。 

    2. 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投資經營團隊,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 

    3. 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及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或投資經營團隊於文化創意產業之
     投資經營績效。 

    4. 投資案標準評估程序、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投資後管理及
     退出程序。 

    5. 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簽訂於委託契約中: 

    1. 遵守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 

    2. 按季向本部提報投資組合異動情形、投資與處分原則,並副知國家發展基金。 

    3. 訂定管理作業手冊及建置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 

    4. 在本專戶未處分共同投資事業之股權前,不得處分該投資事業之股權。 

    5. 配合本部或國家發展基金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 

    6. 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部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部有權終止契約。 

    7. 對於所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事前於合理期間內,報請本部同意終止契約
     ,並應檢附持有所管理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 

    8. 依本部指示接管其他契約終止之專業管理公司所管理之本專戶被投資事業。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本專戶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原則如下: 

  (一)各投資案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二)投資範圍限於國內文化創意業者,但不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 

  (三)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受本專戶委託管理投資
     額度百分之二十。但購買已發行流通股份之資金全數參與增資,且經本部許可之投資
     案件,不在此限。 

六、本專戶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包含營運目的、所營事業
     、資本形成、籌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智慧財產)、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
     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做成投資評估報告並
     建檔保存。 

  (二)本部受理之投資申請案應送本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辦理審議核決,並得委託
     專業管理公司擬具投資評估建議報告供審議核決之參考。 

  (三)本部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審議核決者,其投資評估審議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
     (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本部、國家發展基金及專業管理
     公司代表;必要時,得視投資個案聘請相關產業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四)本部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審議核決者,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其規定
     如下: 

    1. 屬創業投資事業、金融機構、投資公司者,應以其所管理不含政府資金部分之基金,
     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百分之三十共同投資,其投資金額占被投資事業當次增資額度
     之比例不受限制。 

    2. 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應以其管理不含政府資金部分之基金,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
     金額百分之二十共同投資,其投資金額占被投資事業當次增資額度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十。 

  (五)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評估審議會決議紀錄等
     相關文件,報經本部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七、本部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管理費支付標準支付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費,自本方案執行之日起算
  ,第八年之始日至第十年最終日期間之剩餘投資案,調降管理費率,剩餘投資案未於三年內
  處分完畢,不再支付管理費。專業管理公司應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績效獎金分配原則及比率
  ,俟全部投資成本回收餘有利潤後,進行績效獎金之分配。

八、本專戶投資後管理之原則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
     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本部得向專業管理公司推薦董、監事人選。 

  (二)專業管理公司應就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
     會前通報本部。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專業管理公司應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
     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五大類分類管理,並應定期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
     情況,重新檢討調整: 

    1. 正常戶: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況均屬穩定良好者,應定期核閱其財務報表。 

    2. 觀察戶:公司成立未滿五年,營運績效尚待觀察者,應定期核閱其財務報表。 

    3. 追蹤戶:公司成立五年以上,營運績效不佳者,應於每月核閱其財務報表,且每季定期
         檢討。 

    4. 列管戶:公司營運或管理遭逢重大困難者,應每月定期檢討。 

    5. 沖銷戶:公司長期營運困難,大部分已提列投資損失者,俟全數提列損失完畢後予以
         結案。 

  (四)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專業管理公司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
     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了解其經營情形。 

  (五)專業管理公司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營概況撰寫報告,於每季送本部備查。

九、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其他與本專戶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
  專業判斷,以符合本專戶之利益,履行本要點規定之義務,如屬重大事項則須事先徵求本部
  同意後方得為之。 

  若因專業管理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而違反本要點之行為,致損及
  本專戶之權益時,專業管理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部投資績效指標之訂定及辦理原則: 

  (一)為落實委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俾確保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權益,由本部辦理審議核決之
     投資案,得於本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評估審議會逐案訂定投資績效指標,委託專業管理
     公司辦理審議核決之投資案,得由專業管理公司於審議核決時逐案訂定投資績效指標,
     以作為投資退場之標準。 

  (二)經每二年檢討本方案投資績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部得終止該專業管理公司委託
     契約,並報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1. 專業管理公司嚴重違反國家發展基金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本作業要點、
     其管理作業手冊及委託契約。 

    2. 專業管理公司連續二年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目標百分之五十,或有其他營運不善致
     影響投資管理績效情事,經檢討評估,通知限期改善仍無法改善者。 

十一、專業管理公司應按時更新電腦管理系統並登錄相關資料,對被投資公司之重大情事,應即時
   通報本部,並為必要之處理。

十二、本要點視為信託專戶及專業管理公司委託契約之一部分,未盡事宜,得另於委託契約訂定或
   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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