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施專利法修正法案,日本企業應注意哪些要點

中國實施專利法修正法案,日本企業應注意哪些要點

中國智慧財產法此前包括很多對日本等海外廠商不利的規定。此次修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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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施專利法修正法案,日本企業應注意哪些要點

2010/07/28 00:00

  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法律事務所(總部:東京)2010年5月28日邀請中國律師姬軍擔任講師,舉行了有關中國智慧財產法的研討會*1。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2月2日中國專利法修正法案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法案先後開始實施,姬軍律師就日本企業對此應該了解的要點進行了解說(表)。

*1:姫軍曾負責過山葉引擎2002年10月以侵害註冊商標權為由,向中國的摩托車製造公司等4家企業提起訴訟一案。在支援外國企業的侵害商標權訴訟判決結果中,山葉引擎獲得了史上最高的約830萬元損害賠償金。

  中國智慧財產法此前包括很多對日本等海外廠商不利的規定。此次修訂後,在這一點上有幾處進步。

  姬軍首先指出,最能讓海外廠商高興的修改之處是先行技術(眾所週知的技術)對象範圍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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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及實用新型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在這一點上,中國和諸多發達國家相同。但在中國,新穎性及創造性的定義在專利法修改前是指“沒有在(中國)國內實施、或者通過其他方法而未被公眾所知的技術”。也就是說,在海外眾所週知的技術在中國並不一定是先行技術。這一點曾使海外廠商非常苦惱。

  比如,日本廠商認為自己的某項技術“不具備新穎性”時,很難會想到特意在中國獲得該項技術的專利。不過,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如果該技術“在中國”具備新穎性,其他企業就可以獲得該技術的專利。在沒有意識到專利已被其他公司獲得的情況下,如果日本廠商在中國使用這項技術,就會因侵害專利而被告上法庭。2001年9月,武漢晶源環境工程以富士化水工業等侵害了該公司的脫硫技術專利為由提起訴訟一案就是極具代表性的事例*2

*2 富士化水認為自己曾向華陽電業設置在福建省火力發電站的海水脫硫裝置提供了技術,1995年還向台灣工廠也導入了同樣的裝置,所以晶源環境工程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結果富士化水敗訴。判定的賠償金為5061萬2400元。

  此次修改擴大了先行技術的對象範圍,不僅在中國國內,如果在國外也被眾所週知,那就屬於先行技術。不過,這其中還存在可能出現的陷阱。中國的法庭需要取證。而很多律師認為,在實際訴訟中取證是非常困難的。在海外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技術有時並不存在可成為眾所週知的證據的實物。即使有物證,雙方爭論的技術哪些能被看作“相同技術”,還需要由有重視國家利益傾向的中國法官來判斷。

  修改的內容中還包括對海外廠商而言會增大風險的事項。其中一點是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的適用範圍從“國有企業”擴大到了“所有企業”。今後,海外廠商有義務就中國技術人員的發明,向該技術人員支付獎勵報酬。在當地設置有開發基地的企業尤其應該注意。(記者:池松由香)

■日文原文:中國特許法改正に潛む落とし穴,日本メーカーが注意すべき要點と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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