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我國的經濟援助,始於194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援華法案」。我政府於民國38年遷臺,該協定自39年起恢復,至54年6月底停止,接受美援約14億8,000餘萬美元。美援對我國的農工生產、電力開發、交通建設等發展及解決外匯短缺,都有顯著的幫助。
中美政府鑑於美援時期之「相對基金」特別帳戶,其處理及運用,對我國經社發展貢獻卓著,因此美援停止後,中美政府依「中美經濟援助協定」於民國54年4月9日換文訂定「設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協定」於同年7月1日起設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
鑑於中美與開發基金性質相似,部分業務、委員及人員重疊,為落實扶植國內新興重點產業,加速經濟轉型,有效配合全球布局及國際化政策,俾能積極落實 總統「深耕台灣、全球布局」發展策略,行政院於94年10年21日發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據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設置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11~13人,包括經建會主任委員、交通、經濟及財政部長、央行總裁、主計長、文建會主委、新聞局長及政務委員或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3人至5人等,並由院長於委員中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下轄中美與開發基金二分基金來運用,並以經建會為其管理機關,中美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提供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文化創意與國際合作及發展資金。 (二)以投資方式參與創導性、高科技發展、文化創意與國際合作及發展,增加資源取得管道之計畫。 (三)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等措施與有關創設性及實驗性計畫之支出。 (四)購買公債及債券。 (五)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受益憑證,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5%。 (六)配合政府政策性運用之相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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