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點擊率:1341

第一條 為吸引境外股權投資資本,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根據《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 ,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形式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的,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至少擁有一個投資者(股東),該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的經營範圍涵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 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申請設立時,應當擁有兩名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1、有兩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
2、有兩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
(三)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 註冊資本不應低於200萬美元,註冊資本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20%以上,餘額在2年內全部到位。
第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名可表述為“股權投資管理”,經營範圍為“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業務”。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變更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或者變更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按浦東新區現行行政審批程序辦理。 浦東新區經濟委員會、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依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對當年在浦東新區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照《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實施方法》(滬浦發改經調〔2008〕784號)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七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浦東新區設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0年6月30日止。
關於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意見
  根據《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精神,為發揮浦東綜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試的示範作用,進一步完善浦東金融產業鏈,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浦東新區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給予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享受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政策。 對新引進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金融機構扶持政策;對在浦東新區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其高層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給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為股權投資企業提供產業政策扶持。 鼓勵在浦東新區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於浦東新區的國有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三、為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務。 努力優化發展環境,支持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浦東新區長期發展;按照“功能優先、能級優先”的原則,為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陸家嘴功能區和張江功能區提供優質辦公空間;大力強化服務意識,協助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解決工商登記、稅務徵管、機構選址、樓宇建設、場所裝修、燃氣供應等問題。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上一篇鏈接:成都高新區關於建設金融總部商務區有關優惠政策
下一篇鏈接: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