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重點應為防范公眾性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中國證券報) 2010-11-18 10:42:04 網友評論多位專家16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部門應盡快對PE(私募股權基金)立法監管,解決當前的風險告知和信息披露的統一標準的缺失問題,保障投資者利益,以確保PE行業的長遠發展。未來立法監管PE的重點應為防范公眾性風險。
美國美邁斯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主管合伙人司馬瑞指出,當前中國PE行業存在許多問題。一方面,缺乏公認的市場規範,PE機構缺乏對投資者進行風險告知和信息披露的統一標準。某些未告知風險,極有可能給投資者造成巨大利益損失。另一方面,缺乏統一的法律結構和審核標準,尤其是對違規募集行為的監督和懲罰手段,PE機構無法明確自身權力和職責。如果非法募集或者募集失敗的案例過多,很容易造成市場秩序紊亂,甚至導致投資者對PE機構的公信力和信譽度喪失信心。
美國美邁斯律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資深律師陳杰鴻指出,當前中國相關部門沒有對PE的主要管理人設立資質考核,這會對PE未來的運營管理帶來潛在風險。相關部門應盡快設立統一的嚴格的考核標準,并立法規定PE管理人的權力和職責。一是可以確保管理人本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修養;二是可以提高管理人的責任感,以確保運營穩定。
陳杰鴻指出,國內可仿照香港設立管理牌照制度,未來相關管理人在PE的運營管理中出現問題,相關監管部門可收回其牌照,并給予一定懲罰。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李壽生認為,未來立法監管PE的重點應是防范公眾性風險,而不是PE本身的運營風險。PE本身的運營風險應由基金投資者和管理人自行防范。公眾性風險產生的潛在因素,一是PE管理人的資質是否合規;二是PE的募集行為是否合法。只要這兩方面都屬於合法行為,就不會產生大規模公眾性風險,也不會侵害公眾利益。
陳杰鴻表示,當前PE一般涉及到兩方面的投資行為,一種是投資一級市場,即公司股權的買賣行為;另一種是投資二級市場,即證券買賣行為。他指出,目前國內的PE還是以投資公司股權居多,但是未來可能會有出現更多PE機構將兩種投資并重。因此,不同的投資行為可由相應的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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