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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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何謂外國投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與代理人授權書如何認證?另是否可於台灣當地做授權書之公證?授權書可否有固定格式?代理人之資格條件?是否一定要有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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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回答 (一) 自然人之身份證明文件,係指國籍證明書;前述國籍證明書得以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替代,如為護照影本得無須認證;而法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指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等。前述文件(國籍證明書及法人資格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含法院)認證。至於認證程序則應視認證單位之規定,可於辦理認證之前先洽詢認證單位。
(二)外國投資人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當地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自然人得以認證辦理)。
(三)外國投資人之代理人授權書並無固定格式,本會僅作原則性規定,可參考華僑及外國投資人投資申請書甲表之應檢附文件說明—授權書內容須載明投資人名稱、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例如:a.投資、b.增減資、c.股權轉讓、d.撤資等;上項四款,係舉例參考,投資人應依需求審慎考慮授權範圍,並詳細敘明);另如為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其簽名處應包括公司名稱、簽署人職稱及姓名。
(四)投資人為法人者,需委託代理人辦理,所以一定需檢附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投資人為自然人者,如在國內居留期間,擬親自申請者,可免附代理人授權書,惟需於辦公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護照正本)至本會於申請書上親自簽署。
(五)代理人需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外國自然人若擁有中國民國居留證,則於居留證有限期限內亦得擔任代理人),但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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