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OBU;OBU帳戶;境外帳戶;大陸投資;OBU公司;第三地公司;控股公司;離岸公司

境外公司;OBU;OBU帳戶;境外帳戶;大陸投資;OBU公司;第三地公司;控股公司;離岸公司


什麼是OBU?

OBU是Offshore Banking Unit的縮寫。是指某個本地的銀行得到國家特許,而在境外的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經營國際銀行業務的海外分行。

例如,我國的兆豐銀行得到金管會或中央銀行的特許,跑到政策、法律及稅務上給予優惠,又沒有外匯管制的瑞士、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地區)或英屬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群島等免稅天堂,甚至汶萊國際金融中心(Brune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或馬來西亞納閩島(Labuan)的穆斯林金融中心去開設海外分行,以經營國際銀行業務。這個兆豐銀行在海外某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分行,就是OBU。

幾乎所有跨國的國際性銀行,例如花旗銀行、匯豐銀行、UBS瑞士銀行等知名的銀行都承認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可以在我國銀行內開設OBU帳戶,亦可在上面的國際銀行開設 一般及商業的境外帳戶,讓我們在財務運作及規劃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性。至於如何在此些國際或跨國銀行開設境外帳戶(海外帳戶),可參考或點閱【特別專題】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我國OBU之限制與條件

1.必須是已經合法註冊並成立之外國公司(即境外公司);或

2.持有外國護照之自然人。

 

以境外公司在大陸進行貿易時應注意關聯企業的業務與稅務問題
按照大陸稅法規定,企業和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對於不按獨立企業往來交易,至少對於納稅額部分,大陸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此於以境外公司與大陸交易時,應特別注意。

 

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 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我國於民國72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

近年來由於企業經營與個人理財規劃的考量,均大量運用登記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再加上此類公司為開立OBU帳戶的基本條件,因此將境外公司結合OBU的運用即形成一合法免稅的園地,這也成為最近幾年來OBU開戶數量大為激增的原因。

但隨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海外所得或境外所得也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中,究竟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有著何種關係?又有何種影響?我們另有專章說明,請點閱以下特別專題!

【特別專題】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境外公司開設OBU帳戶所需提出的證明與資料

 


三角貿易與OBU法規及動態(會員專區)

三角貿易:是指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該營業人為居間仲介抑或買賣貨物,應有不同列帳及營業稅申報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06-22)

"避稅天堂"百慕達人均收入約高於美國的五成 (2009-06-1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04-22)

台商OBU借款 創新高 (2008-09-15)

(2007-03-28)

大陸將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2006-11-22)

港交所將訂準則吸引外企上市 (2006-10-13)

大陸對外直接投資額首超百億美元 (2006-09-05)

美國富人每年逃稅700億 避稅天堂 (2006-08-04)

台灣移轉定價查稅 93年以前不查 (2006-08-02)

大陸規範外資租借電信牌照 (2006-07-31)

外資企業可在大陸享最低稅負制 (2006-07-28)

大陸已初步建成企業和個人信用資 (2006-07-26)

關於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 (2006-06-09)

境外駐港公司統計調查展開 (2006-06-06)

人民幣持續升值,將有一半台商 (2006-06-05)

台灣首季金融帳淨流出54.2億美元 (2006-05-23)

3月OBU資產總額683.94億美元 (2006-05-09)

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獲 (2006-05-03)

在台成立營運總部 可享5年免稅 (2006-03-01)

台灣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達二百零 (2006-02-14)

一人公司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2006-02-13)

OBU兩岸金融地位看好 (2006-01-13)

台灣海關彙整新訂保稅貨物進出口 (2005-12-22)

OBU再鬆綁 利台商資金調度 (2005-12-21)

OBU成銀行獲利金雞母 (2005-12-02)

三角貿易進口貨物得以國內賣方發 (2005-10-28)

中華民國關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2005-03-24)

大陸商品進口氾濫我國海關擬檢討 (2005-02-21)

大陸對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有新 (2005-02-17)

大陸對價格瞞騙中的洗單與洗貨的 (2005-01-30)

大陸對於價格瞞騙的認定與構成價 (2005-01-28)

美國政府與54國簽署避免雙重課稅 (2005-01-21)

與大陸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 (2005-01-21)

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代理買賣外 (2005-01-20)

《海關緝私條例》:修正第 37條 (2005-01-19)

從某電子公司疑似作假賬的新聞來 (2004-12-3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 (2004-12-20)

三角貿易未經通關即轉運出口應如 (2004-12-11)

三角貿易應視交易型態適用零稅率 (2004-12-10)

大陸物品定義 (2004-12-08)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 (2004-12-08)

基隆關稅局:三角貿易案件改為可 (2004-12-06)

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應依一 (2004-12-06)

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 (2004-12-05)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 (2004-11-17)

三角貿易不經通關 明年起不得申 (2004-11-0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關聯企業 (2004-10-2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關聯企業 (2004-10-2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關聯企業 (2004-10-22)

間接外銷與三角貿易之區別及營業 (2004-10-03)

營業人從事三角貿易應如何課徵營 (2004-09-0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聯企業 (2004-09-0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2004-08-28)

三角貿易轉運出口是否要辦理進出 (2004-06-01)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2004-03-02)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2003-08-26)

深圳海關關於對低瞞報價格等涉稅 (2003-03-13)

國內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從事貿易 (2002-02-22)

兩岸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其買 (2002-02-20)

兩岸開放直接通匯限額50萬 (2002-02-16)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 (2002-02-13)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 (2002-02-13)

“假虧損”,“真移轉”vs.“轉 (2001-09-26)

大陸不斷加強查核外商轉移定價避 (2001-04-25)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 (1998-04-23)

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1994-09-30)

 

 
 

境外公司申請程序

境外公司的設立,其實就是在本國以外的國家、地區設立第三地公司,藉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以達風險規避與稅收籌劃的目的。所以,嚴謹來說,各個境外公司的設立申請程序都會因各地公司法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
現時,台商較偏好設置境外公司的地區,諸如: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美國德拉瓦等,是需要透過當地政府所指定的「註冊代理人」辦理設立的手續,並需設置「公司秘書」以處理公司存續時發生的行政事務與結束時的註銷事務。
由是,在一般的情況下,設立申請程序為:設立申請人委託代辦公司製作有關申請文件(兼擔任公司秘書),再向註冊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由其報當地政府批准。

境外公司常用契約與文件

境外公司在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技術貿易中常用契約與文件

境外公司在海外投資與國際合作中常用契約與文件

境外公司與境內公司通用契約與文件

 

委託本公司設立境外公司者,另提供陸台雙橋資訊網C級專業會員一年會員資格一個。
C級專業會員權益,請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tbweb.com.tw/tbdoc/memapply.asp


  

坊間某些代辦公司對於各註冊地法律規定、法律體系不熟悉、法律英文掌握不佳或專業能力不足,極可能在境外公司成立之時,就因不符合註冊地法律規定而使境外公司Rip-Off(最簡單及直接的形容----破功)。換句話說,一間於設立之初即“破功”的境外公司,爾後所做的任何文件都可能是無效的,更無法開設OBU或境外帳戶。

設立所需文件及辦理時間

在一般的情況下,擬設立境外公司應提交的文件有:
(01)擬使用的公司英文寶號名單(一次可申請預查三個公司名稱)
(02)詳列股東、法人股東的英文名稱、英文地址、統一編號的名冊(股東須提供護照影本、法人股東須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03)詳列董事英文名稱、英文地址的名冊(亦須提供護照影本)
(04)擬設立境外公司的資本額、各股東出資額或出資比例的清單。

此外,在一般的情況下,擬新設境外公司需時二十一個工作日;擬購買現成的境外公司,完成整個移轉手續則需時七個工作日。

 

諮詢服務電話:02-27422190


 

境外公司的維護與管理

少部份地區的境外法域會要求每年提供稅報及年報或其他相關資料(需視當地申請時之相關規定)。因此除了繳交年費 的基本要求外,是否得報稅繳稅,或如香港公司更換商業登記證等,都是設立前規劃所需注意之事。

一般而言,根據境外公司註冊所在地的政府規定,要求境外公司持有者每年必須繳交固定管理費及規費,即可保持該公司之有效性。

由於境外公司在註冊地並無實際辦公處所及人員,而僅在當地註冊機關留有註冊地址,當公司登記完成後,境外公司所有作業都不在該地區進行,因此,境外公司又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但絕不能因上述原因即將境外公司當作紙上公司,就此將她“供”在牆上或“鎖”在保險櫃裡。而應確實的按照註冊地法律規定與要求“製造”紀錄及表冊,使其保持合法與有效。


 

境外公司常見相關問題
境外公司與我國投審會的報備審查
根據台灣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投資大陸,都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大陸許可,即簡稱的向「投審會報備」。作為顧問諮詢人員,為減低客戶的不明風險,我們會「強烈」建議客戶一定要依法報備,尤其在祭出具體罰則與設置檢舉獎金後,以免因小失大。此外,擬以一個第三地(境外)子公司係作為控股大陸孫公司所用的情況時,所以該第三地(境外)仍須作為投資路徑,在報備時一併揭露。

至於,作為貿易用的境外公司則應視之為獨立企業毋須揭露。

有多少台灣企業利用境外公司進行投資與國際貿易?
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約有 70%之台灣企業設有境外公司以進行投資與國際貿易之規劃與利用。

我們是屬於傳統親戚成員間組成的公司,現想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只是遲疑的是,是該推選個大家長以個人名義投資,還是以台灣公司的名義進行投資,會比較好?
如果 貴公司是屬於股東組成結構較為單純的公司,在選擇以個人還是公司作為原始的投資主體時,倒是建議 貴公司從日後盈餘匯回將衍生的稅負承擔上來考量。怎麼說呢?可以分別情況這樣說:
一、個人投資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
在此項下,大陸的盈餘依法匯回時,會經由境外公司再回到台灣。
根據台灣有關稅捐稽徵的規定,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所採原則係為「屬地主義」,個人(自然人股東)境外的投資所得,匯回時不會產生「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負。
二、法人投資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
在此項下,大陸的盈餘依法匯回時,亦會經由境外公司再回到台灣。
根據台灣有關稅捐稽徵的規定,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採原則係為「屬人主義」,公司(法人股東)境外的投資所得,匯回時會產生「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負。而且,未來 貴公司若將這筆匯回的部份,以「股利分配」的方式配發給各股東,其個人則會再衍生出「綜合所得稅」的稅負問題。

境外公司的 基本限制
這些地區唯一的限制,是大多禁止境外公司在當地境內營業,所以對這些國家而言,它們也算是「境外公司」。

大陸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是否可委請本公司代辦境外(離岸)公司?
當然可以。尤其在大陸現將境外公司視為「資本外逃」的中繼站或工具的情況下。如果委由本公司設立境外公司,並將所有的境外公司文件資料(當然,公司公章及執照等必須材料除外)皆由本公司保管的情況下,自然更有保密及隱匿的效果。其設立條件相同,只要提供個人護照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及股東、董事相關資料即可。

境外公司條件比較以 推薦的設立地點
在選擇境外公司時,必須具體結合了擬使用的目的性、公司未來發展的規劃與交易模式的安排後,才能根據各個境外公司的條件特性提出最適切的建議。

境外公司代辦服務範圍及收費狀況
您可以參考上述申請程序,而我們代辦的範圍包括設立程序的完成與存續時文件歸檔管理的秘書工作。當然,在您前置的評估階段,我們亦會扮演好協助的角色,提出適性的建議。至於,收費狀況則須視各個境外公司設立的複雜程度,與當地政府規費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設立費用為US$1,100.至US$3,500.甚至更高;而年費則為US$750.至US$2,500.不等。(例如:薩摩亞的設立費用 及年費則顯與開曼群島有所不同)

第三地公司與境外公司有何不同?
境外公司,在企業以其作為投資持股時,會被稱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在過去,政府要求台商前往大陸投資時, 必須間接以第三地為之,因此為大陸投資而在台灣以外設立的境外公司亦被稱之為「第三地公司」。

境外公司與大陸投資報備審查
根據台灣現行法的規定,無論是以個人或法人的名義投資大陸,都必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大陸許可,即簡稱的「向投審會報備」。作為顧問諮詢人員,為減低客戶的不明風險,我們會「強烈」建議客戶一定要依法報備,尤其在祭出具體罰則與設置檢舉獎金後,以免因小失大。此外,由於您設立的境外公司係為作為控股大陸子公司的母公司,所以該境外公司仍須作為投資路徑,在報備時一併揭露。

現成公司與新設境外公司的差異性
坦白說,現成公司與新設的境外公司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相同的。重點只在於新設的境外公司由於是新設的,所以比較「清白」。至於,選擇買現成公司的風險在於其是否是「乾淨」的,即「clean」與否,最直接承擔風險的就是購買方,只要是「clean」的就沒什麼問題。其實,如果說它們之間最大的差異性,應該就在於公司的名稱是不是自己取的,現成公司是自己從名單中選出來的,而新設公司則是隨自己的喜好命名的。

境外公司的董事與股東是否 必須揭露
至於,董事與股東名冊是否需揭露亦得視各個境外公司的法令要求。當然,若您有隱匿股東身份的需求時,這個也可以成為您在選擇境外公司時的考量標準之一。

境外公司控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限制
現行各地的法令中,並未對境外公司控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地點及數量上有所限制。

境外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大陸子公司註冊資本的分配
在一般情況下,境外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大於或等於大陸子公司的註冊資本。

 

 
境外法域動態與消息

2010年12月各境外公司大眾假期 (2010-11-30)

開曼群島《公司(修訂)法,2010》 (2010-10-19)

首家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在香港上市 (2010-10-11)

香港與列支敦斯登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2010-08-15)

英屬維京群島(BVI)延長投資業務立法過渡期 (2010-07-30)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2010-07-25)

BVI英屬維京群島《證券與投資業務法》 (2010-06-30)

香港與英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2010-06-30)

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可在香港上市 (2010-01-03)

BVI 英屬維京群島與大陸簽訂第十七份稅務資訊交換通訊協定 (2009-12-07)

英屬維京群島及開曼群島被納入經合組織的「白名單」內 (2009-09-15)

CEPA實施漸入佳境 大陸與香港經 (2008-01-07)

「租稅天堂」富人每年避稅2,550 (2007-03-29)

倫敦好避稅 富豪居住首選 (2007-03-12)

歐盟疑大陸企圖避稅 利用澳門輸 (2007-03-01)

新避稅天堂-荷蘭 (2007-02-08)

海外註冊公司有望在台上市 (2007-01-10)

美國富人每年逃稅700億 避稅天堂 (2006-08-04)

企業為何總去維京群島註冊 "避 (2005-11-17)

境外投資者可買大陸A股 (2005-11-14)

大陸《反洗錢法》進入立法程序 (2005-03-24)

網路交易將課營業稅 (2005-01-28)

商業價格瞞騙已為大陸海關打擊重 (2005-01-27)

台灣三角貿易概況 (2004-12-14)

台灣與瑞典間《避免所得稅雙重課 (2004-12-10)

大陸簽訂東協自由貿易協定,台灣 (2004-12-01)

英屬維京群島將頒佈並實施新的商 (2004-11-21)

大陸頒佈新規關聯企業避稅要小心 (2004-11-11)

香港擬豁免境外公司利得稅 (2004-10-30)

 

委託本公司設立境外公司者,另提供陸台雙橋資訊網C級專業會員一年會員資格一個。
C級專業會員權益,請參考以下網址:http://www.tbweb.com.tw/tbdoc/memapply.asp

請填寫以下表格,我們會有相關專員與您聯絡

我想了解:

問題概述:

姓名:
電話:請務必填 寫俾便聯繫
E-mail:請務必填 寫俾便聯繫

 

本網站由 陸台國際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017樓之7
Tel
886-2-27422190 Fax886-2-27422193 有任何問題 歡迎洽詢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