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跨國的國際性銀行,例如花旗銀行、匯豐銀行、UBS瑞士銀行等知名的銀行都承認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可以在我國銀行內開設OBU帳戶,亦可在上面的國際銀行開設 一般及商業的境外帳戶,讓我們在財務運作及規劃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性。至於如何在此些國際或跨國銀行開設境外帳戶(海外帳戶),可參考或點閱【特別專題】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我國OBU之限制與條件 1.必須是已經合法註冊並成立之外國公司(即境外公司);或 2.持有外國護照之自然人。
以境外公司在大陸進行貿易時應注意關聯企業的業務與稅務問題 |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 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我國於民國72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 近年來由於企業經營與個人理財規劃的考量,均大量運用登記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再加上此類公司為開立OBU帳戶的基本條件,因此將境外公司結合OBU的運用即形成一合法免稅的園地,這也成為最近幾年來OBU開戶數量大為激增的原因。 但隨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海外所得或境外所得也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中,究竟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有著何種關係?又有何種影響?我們另有專章說明,請點閱以下特別專題! 【特別專題】境外公司、OBU、海外帳戶與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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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是指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該營業人為居間仲介抑或買賣貨物,應有不同列帳及營業稅申報方式。 | |||
境外公司申請程序 | 境外公司常用契約與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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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某些代辦公司對於各註冊地法律規定、法律體系不熟悉、法律英文掌握不佳或專業能力不足,極可能在境外公司成立之時,就因不符合註冊地法律規定而使境外公司Rip-Off(最簡單及直接的形容----破功)。換句話說,一間於設立之初即“破功”的境外公司,爾後所做的任何文件都可能是無效的,更無法開設OBU或境外帳戶。 | 設立所需文件及辦理時間 此外,在一般的情況下,擬新設境外公司需時二十一個工作日;擬購買現成的境外公司,完成整個移轉手續則需時七個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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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部份地區的境外法域會要求每年提供稅報及年報或其他相關資料(需視當地申請時之相關規定)。因此除了繳交年費 的基本要求外,是否得報稅繳稅,或如香港公司更換商業登記證等,都是設立前規劃所需注意之事。 一般而言,根據境外公司註冊所在地的政府規定,要求境外公司持有者每年必須繳交固定管理費及規費,即可保持該公司之有效性。 | 由於境外公司在註冊地並無實際辦公處所及人員,而僅在當地註冊機關留有註冊地址,當公司登記完成後,境外公司所有作業都不在該地區進行,因此,境外公司又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但絕不能因上述原因即將境外公司當作紙上公司,就此將她“供”在牆上或“鎖”在保險櫃裡。而應確實的按照註冊地法律規定與要求“製造”紀錄及表冊,使其保持合法與有效。 | ||
境外公司常見相關問題 至於,作為貿易用的境外公司則應視之為獨立企業毋須揭露。 有多少台灣企業利用境外公司進行投資與國際貿易? 我們是屬於傳統親戚成員間組成的公司,現想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只是遲疑的是,是該推選個大家長以個人名義投資,還是以台灣公司的名義進行投資,會比較好? 境外公司的 基本限制 大陸自然人或企業法人是否可委請本公司代辦境外(離岸)公司? 境外公司條件比較以 推薦的設立地點 | |||
境外法域動態與消息 2010年12月各境外公司大眾假期 (2010-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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