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技術移轉應訂定保密條款
【2010年9月2日/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報導】
邁入後ECFA時代,兩岸經貿將展開新頁,雙方產業互動與技術交流勢必更加密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邵瓊慧表示,在從事兩岸合作或技術移轉時,「適法性」永遠是第一道防線,技術標的範圍、履約、保密條款等具體細節,將成為國內產業布局成敗的關鍵因素,台商須戒慎應對。
目前兩岸技術移轉的模式相當多元,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授權或轉讓、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提供技術服務及技術諮詢、技術合作等。
兩岸技術移轉契約簽訂時應注意事項,邵瓊慧表示,在協商前或正式契約條款中,必須納入「保密協議」,並採取嚴謹保密措施,例如限制接觸人員、技術文件的管理與標示,以及談判時僅提供必要範圍的資訊等。她強調,「預防勝於治療」,營業秘密必須以契約定之,才能受到法律上的具體保障。
邵瓊慧說,她曾協助處理某位客戶的案例,當時雙方在技術移轉前緊急喊卡,並未簽訂正式合約,但過一、兩個月後,對方竟然推出一模一樣產品技術,幸好當時客戶有與對方簽署保密協議,才能確認該技術的特殊性,進而認定對方抄襲,避免造成龐大商機損失。
對於發生協商破裂、合約期滿或違約終止情形,邵瓊慧強調,台商應於契約中明訂相關資料文件的後續處理方式,例如技術文件必須返還或銷毀、納入「存續條款」,確保雙方合約終止後仍具保密效力等。
邵瓊慧指出,另一項重點是確認「授權標的」包括技術範圍、教育訓練及人員交流等,每一項均應單獨列出詳細規範。
她進一步說明,在技術範圍的界定上,如果技術的功能在於產製物品,那麼主要原料、零組件、能源投入與產出比等,都要儘可能以量化方式呈現;若技術功能在於改善營運管理或服務品質,則預期實現的改善效果及進度,應詳細敘明。
邵瓊慧認為,兩岸技術移轉契約中,還應包含「陳述與擔保條款」,也就是授權人應擔保確實有合法的權利,以及沒有第三人主張其技術侵權,這一點非常重要;以及「補償條款」,明確約定雙方賠償事由、範圍及合理律師費補償,確保一旦遭受侵權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的賠償義務。
兩岸技術移轉契約重點 | |
重點項目 | 內容 |
保密條款 | 協商前或簽署契約時,應採嚴謹保密措施,例如限制接觸人員、技術文件的管理與標示,以及談判時僅提供必要範圍的資訊等 |
協商破裂、合約期滿或違約終止處理條款 | 明訂相關資料文件的後續處理方式,返還或銷毀技術文件、存續條款等 |
防止侵權條款 | 明訂陳述與擔保條款、補償條款 |
糾紛處理條款 | 明訂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條款、仲裁條款 |
後ECFA時代,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表示,由於兩岸的經濟結構與法制體系迥異,建議國內產業應事先掌握兩岸科技研發的法制脈動,否則未來可能會流失發展先機,甚至落入各種商業陷阱。
資策會科法中心指出,中國從「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吸引全球資金、技術及人才匯集,兩岸簽署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將為國內產業發展及布局投下巨大變數。
資策會科法中心認為,政府應從「資源整合觀點」,重新檢視及盤整國內科研法令與產業布局的策略,創造國內產業發展有利位置。以現階段為例,國內產業創新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三大體系法規,對於核心技術保護均有相關規定,未來三者如何協調運作更顯得重要。
資策會科法中心強調,台商規劃各項合作或布局前,必須事先掌握中國基本法規資訊,例如根據大陸專利法規定,在大陸完成的發明,如果想在台灣申請專利保護,必須先通過「保密審查」;未來台商有意將完成後的相關技術成果帶回台灣加值運用,必須根據大陸「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取得許可。上述均為兩岸法規上的重要差異,更是過去台商較不熟悉或容易忽略的領域。
針對智財權保護議題,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後,未來具體執行及協處機制是否能夠落實,仍有待觀察,兩岸互認「優先權」後,中國特有的專利「保密審查」制度將如何運作,則是挑動兩岸「政治紅線」的另一項關注重點。
國內IC設計龍頭義隆電子董事長葉儀皓表示,國內產業具有優良科技人才及完整半導體產業鏈,未來中國如果能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環境,相信產業界對兩岸相輔相成的實質合作,會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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