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之涵義: |
美國學術界自一九三○年代開始探討有關公司治理之課題,亞洲國家在一九九七年金融風暴以後亦逐漸呼籲企業體能夠重視公司治理制度。所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乙詞,我國學者譯法不一,基於監督、防弊觀念者有稱之為「公司管控」或「公司監理」,至強調興利功能者則稱之為「公司管理」或「公司統理」;或許各種名詞所界定之意義與範圍不盡相同,但其主要之內涵均係使企業體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與設計,在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的組織體系中,有效監督其組織活動,以及如何健全其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之經營弊端,以實現企業社會責任之高度目標。(註:參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出版之「公司管控」乙書) |
二、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召開部長級會議時,提出下列 五項公司治理原則,可作為企業體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準: |
(一)公司治理架構應保護股東的基本權利和決策參與權。 (二)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的大小股東及外國股東。 (三)公司治理架構應鼓勵公司,就利害關係人之法定權益與角色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四)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及其他重大資訊之正確揭露及透明性。 (五)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及有效性監督。 |
三、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於二○○二年召開部長級會議時,要求於二○○四年之前對前述公司治理 原則提出評估報告,經過一年多廣徵眾意的結果,OECD乃於二○○四年提出新公司治理原則共六項: |
1. 公司治理架構應與法令規章一致,並明確規範不同監督單位、立法單位及執行單位之權責,以促使市場更透明更有效率。 2.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之行使。 3.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能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小股東及外國股東。所有股東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救濟方式。 4. 公司治理架構應藉由法律或透過共同協議以確立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並鼓勵公司和利害關係人間在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5.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即時且正確地揭露任何攸關公司的重大資訊,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股權概況及公司治理等。 6.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董事會對管理階層有效的監督以及董事會對公司及股東應負的責任。 |
四、我國企業(上市上櫃公司)執行公司治理之基本法律架構: |
(一)公司法: 公司法係公司治理之規範主軸,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公司法制有如政治上三權分立體制,期藉由彼此間相互制衡,以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 (二)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 (三)上市、上櫃相關規章: 1. 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告「○○股份有 |
五、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公司治理制度之主要方向: |
(一)強化董事會職能: 董事會成員應本著忠誠、謹慎及高度注意的態度以公司利益為前提,對於評估公司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年度預算、業務績效及監督主要資本支出、併購與投資處分等重大事項須善盡職責,同時應確保公司會計系統和財務報告之適正性,並避免有董事會成員損及公司之行為或與股東間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又董事會應審慎選任、監督經營階層,對公司事務進行客觀判斷,以及遴選適任之內部稽核主管,確保內部控制之有效性,俾防範弊端。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發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功能: (三)重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四)資訊揭露透明化: (五)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落實: (六)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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