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 | ||
葉菁 律師 | ||
為促進和規範對外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9年3月16日發佈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與以前規定相比,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不同點: | ||
一、 | 下放了核准許可權 | |
境外投資除涉及下列專案需報商務部負責核准外,其餘專案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准: | ||
1. | 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 |
2. | 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 |
3. | 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 |
4. | 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 |
5. | 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
同時,對屬於下列情形的,審批主管部門將不予以核准: | ||
1. | 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 |
2. | 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 |
3. | 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 |
4. | 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 |
二、 | 簡化了審批程式 | |
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但涉及上述必須由商務部核准專案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下列專案除外: | ||
| 1、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 |
2、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 ||
3、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 ||
三、 | 突出管理重點 | |
管理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係、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准。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 ||
四、 | 強化引導服務 | |
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發佈《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諮詢和資訊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 ||
五、 | 提出行為規範 | |
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 ||
六、 |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 |
七、 | 本管理辦法自2009年05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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