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慈國際法律事務所 --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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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

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敖先知

為進一步鼓勵、引導和規範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直接投資,實現兩岸經濟互利共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台辦於2010年11月9日聯合發佈了《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對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大陸投資主體設定了如下條件: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具備投資所申報專案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在投資專案申報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業則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准。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赴台投資項目進行核准,並在審核時徵求國務院台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國務院台辦等有關部門。

對於在台設立商業存在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准,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收到申請後,徵求國務院台辦意見。在征得國務院台辦同意後,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進行核准,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但對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資專案,商務部核准時不再徵求國務院台辦的意見。

大陸企業憑相關部門的投資專案和企業設立(含機構)核准檔、《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相關人員赴台審批、外匯登記等相關手續。大陸企業如獲得服務提供者等相關認證後,可享受兩岸簽署的有關協定項下給予的待遇。

該《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國家發改委和國台辦發佈的《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發改外資[2008]3503號)、商務部和國台辦發佈的《關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商合發[2009]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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