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擬主體”的法律管制(中國大陸) |
詹銳 律師 |
為了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發展,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辦法》從市場主體准入、商品准入、交易資訊、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來規範網路商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網路服務經營者(通過網路提供有關經營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 |
《辦法》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公開真實的經營主體身份資訊,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並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
《辦法》單列一章規定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其主要義務包括: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並與之簽訂合同(協定),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品質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制定實施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或服務、交易資訊檢查監控;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經營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止違法行為,報告、協助、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交易資訊保存;並將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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