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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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100年1月11日召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說明會,並於100年1月14日、21日、28日分批召開3次「金控公司董事長聯繫會議」,廣泛徵詢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多建議,希放寬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只限一家之規定,金管會考量若能開放銀行或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可互相搭配以提供客戶完整金融服務;此外,考量大陸地區幅員廣大,銀行或金控公司可透過於不同區域(或省市)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加速布局大陸地區,以掌握商機,提升競爭能力;且銀行及金控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已有總額上限之控管,爰同意修正本管理原則有關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家數之限制。
經重新檢討後,金管會於100年2月24日第34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本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點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規定第二點 :刪除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合計以一家為限之限制。
二、 修正規定第二點:基於集團整體風險承受能力之要求,銀行或金控公司應督促從事大陸投資之子公司擬訂被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銀行或金控集團對大陸風險承擔總額控管,提報銀行或金控公司董事會通過。
三、 修正規定第五點:銀行及金控公司向本會申請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應檢附第二點第三項所定風險管理機制、集團對大陸風險承擔總額控管之文件;另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訂定發布,配合文字修正。
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摘要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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