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之分析與設計

台灣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之分析與設計

台灣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之分析與設計

台灣綜合研究院企業經濟所副所長 李堅明

壹、前言

自從巴西(1997)首先於COP3提出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s, CDF),開啟締約國熱烈討論之門,及至於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Buenos Aires)、德國波昂、及荷蘭阿母斯特丹舉行第四屆(1998)、第五屆(1999)、及第六屆(2000)締約國大會之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儼然已成為國際合作減量的新潮流。由於一國的減量行動可能受制於其技術瓶頸,而無法達到成本有效的境界,因此透過CDM計畫由減量成本高的國家(工業化國家),藉由資金援助與技術移轉至減量成本低的國家(開發中國家),除了可以降低 CO2 排放量之外,亦可以降低全球的減量成本,進而維持經濟永續發展。據初步估計在沒有任何限制國際抵減額度的情況下,OECD國家減量活動的結構中,10%由國內減量、16%透過JI、17%購買熱空氣(hot air)、及57%透過CDM,由此可知,CDM是未來減量活動的主流(Figueres, 1998)。

CDM是『京都議定書』所規範之三種彈性機制(另外兩種為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聯合減量(joint implement, JI))(三種彈性機制比較見表1)中,唯一具有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間建立減量合作模式之機制,在附件一國家具有排放總量限制(cap)的情況下,ET與JI的合作模式屬於零和賽局(zero-sum game),減量潛力相當有限,此外,若非附件一國家仍持續增加排放,這種碳漏損(carbon leakage)的現象,將抵銷附件一國家採行ET或JI減量合作之績效。反觀CDM則是工業化國家(附件一國家)透過合作計畫以資金援助與技術移轉的方式,協助開發中國家減少 CO2 排放,此排放減量做為工業化國家的減量信用(credit),由於開發中國家並無減量責任,因此CDM可以使得全球 CO2 減量幅度大於國際協議的目標值。對非附件一國家而言,CDM除了可以降低其 CO2 排放之外,還會產生其它的衍生利益(co-benefit)包括(a)環境利益(environment benefit):如空氣品質提升、水資源品質提升、國土維護、森林砍伐減少、及生物多樣化的維護等;(b)社會利益(social benefit):如就業、鄉村的發展、減緩貧窮平均財富等。由於CDM具有雙贏的利益,較能夠為開發中與工業化國家取得共識,因此可說是未來國際減量合作模式的趨勢,值得我國密切注意其進一步發展。

未來在CDM運行下,據估計每年約有超過100億美元的資金流入開發中國家(Austin and Faeth, 1998),其中約有70%的資金流入中國大陸市場,顯見中國大陸是未來CDM運行下之最大受益者,其中所潛藏的商機實在值得我國產業重視。對於未來CDM市場發展的情況,最近有四個經濟模型以2010年為基準年,評估CDM的發展潛力,評估結果見表2,由表2可以發現附件一國家約有33%~55%依賴CDM計畫進行排放減量,至2010年總CDM投資資金約為52億美元~174億美元之間,隱含2008~2012年五年間約有250億美元~850億美元間的CDM投資金額。

相對於國際排放交易制度與聯合減量而言,清潔發展機制開創了開發中國家與工業化國家共同減量的典範,使得全球 CO2 排放目標有向下調降的潛力。藉由此合作模式,一方面增進開發中國家的『多重利益』,提高此機制運行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藉由清潔生產,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基於全國能源會議(1998)的結論:『密切注意國際公約發展趨勢,持續蒐集各種運作機制資訊,評估研訂參與跨國共同減量計畫之管道、方式及可行方案』,為尋求我國最具成本有效性之減量計畫,研擬我國參與國際減量合作計畫(諸如CDM計畫),即成為我國當前因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重要政策思考方向,然而,受限於我國國際地位的特殊性,深入瞭解國際減量合作機制之運作模式及參與資格等關鍵性因素,以及我國產業參與CDM計畫的意願及潛力,以作為我國參與國際減量合作機制之策略研擬參考,即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亦構成本研究的緣起。

貳、清潔發展機制簡介

CDM是京都議定書所明訂三種彈性機制中,唯一包括開發中國家的新國際減量合作機制,工業化國家透過CDM減量合作計畫一方面協助開發中國家維持其永續發展;另一方面藉由產生排放減量認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達成工業化國家於京都議定書之減量責任(Goldemberg,1998)。為更清楚瞭解CDM之內容,茲簡單說明CDM之目標、特色、及競爭力等特性如下:

()CDM之目標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明訂CDM的兩大目標分別為:

l 協助非附件一國家永續發展,在此前提下,最終能夠達成公約的減量目的;

l 協助附件一國家完成其減量責任與承諾。

()CDM運行特色

基於上述之目標,凸顯CDM的主要特色如下:

l 非附件一國家由減量合作計畫獲得之利益,並藉由該合作創造『排放減量權證』之商品;

l 一國政府會過濾(filtering)CDM的計畫案,使其能達到二氧化碳減量與國內環境、社會、及經濟目標相一致;

l 參與減量合作的實體將可提供減量權證,此權證從減量合作中產生,其具有真實(real)、可測量(measurable)、及長期利益(long term benefit)之特性,此外,此合作計畫所減少之 CO2 排放,必須是額外(additional)的減量;

l 減量合作計畫所創造的利益,應該被用於參與國之相關行政管理及減量活動之成本上;

l CDM計畫僅是附件一國家達成減量承諾的輔助(supplementarity)措施,亦即由CDM所獲得之減量信用僅能抵減部分附件一國家的減量責任;當前國際上對輔助措施的討論集中於以下三個方向:(1)不設定國際抵減總量上限(cap),而僅做定性(qualitative)上的規範;(2)對三種彈性機制所產生之總抵減量設定一上限值;(3)僅對CDM減量抵減設定一上限值。

l CDM影響的範圍將超出特定計畫下資金流入增加的部分,它亦會附帶增加其他相關維護計畫的金額,因此其所影響的資金流入,將遠大於既存合作計畫之資金流入;

l 參與對象為合法個體(legal personality),包括政府、私部門實體(private entities)、及國際組織;

l 2000~2008年之間所獲得的CERs,能夠被用於第一期承諾期(2008~2012)應遵行之責任減量額度。

l CDM計畫強調排放減量認證,但是對於植樹等匯(sinks)的活動卻沒有任何明文規範。依據當前JI計畫之經驗,由農業部門植樹產生匯之成本,平均每噸碳約18美元;反之,若由能源部門減少一噸碳排放的成本約需136美元,兩者相差約7.6倍。由於成本顯著的差異,因此,CDM的投資者將優先選擇植樹等吸附成本較低之活動(Hamwey and Szekely,1998)

()CDM運行之步驟及架構

CDM的交易方式可以區分為單邊(unilateral)、雙邊(bilateral)、多邊(multilateral)、共同基金(mutual fund)及混合模式(hybrid model)等五種型態,單邊模式主要以附件一國家間的合作為主;其餘模式則包括與非附件一國家的減量合作,由於是多國減量合作關係,因此具有分散風險的優點,屬資產組合(portfolio option)形式的合作模式,CDM的運作模式主要透過建立『減量排放權證』商品,進行國際減量合作,因此,CERs的價格衡量、標準查證(verification)、交易量計算、及營運管理即構成主要的運行核心問題,CDM運作之步驟及模式大致可以表3

Development Mechanism”.

雖然『京都議定書』的協議中,允許締約國以最低遵行成本(compliance cost)同時達到經濟永續成長及溫室氣體減量雙重目標之多元減量合作機制。然而自從『京都議定書』之後,CDM逐漸成為會員國重視的原因可歸納為四:

(一) CDM計畫下所產生的排放信用(credit),最早將於2000年1月1日可以獲得核發,相對於ET與JI將具體可行,具有較小的不確定性,因此會員國體認到CDM將可能是最優先被採行及運作的彈性機制;

(二) CDM是三個彈性機制中,唯一允許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進行減量合作的彈性機制,具有大幅降低溫室氣體潛力的機制。CDM運行中,能源相關(energy-related)產業可以大幅利用此機制,引進較有效率的生產技術,降低

其遵行成本,成為受益最大的產業。此外,CDM運行中所衍生之減量計畫

權證(certified of projects)、排放減量確認(verified of emission reduction)、及碳排放權交易(trade of carbon credits)等相關經濟活動,為私經濟部門(private sector)帶來可觀的『熱氣商機』(hot air business),]亦值得吾人進一步評估;

(三)CDM相較於其他彈性機制更具競爭力

CDM相較於其他彈性機制,存在優勢與劣勢,簡單說明如下:

l CDM減量合作計畫下之 CO2 減量,能夠被計入2000年之遵行量,而其他彈性機制,並沒有相似的設計,故CDM具有投資效益確定之比較利益;

l 相較於其他彈性機制,具有較大的減量潛力。以美國為例,欲達到京議定書之減量責任,於2010年需減量25%,相當於每年需減少300百萬噸 CO2 排放,若以目前所實施之JI計畫,每一JI計畫平均每年可以減少一百萬噸 CO2 排放,則約需要300個JI計畫,但是若透過CDM計畫,則計畫案數將大幅減少(Goldemberg,1998),顯示一般國家為何強烈偏好CDM之原因。

(四) CDM計畫具有多重效益

依據一份針對中國大陸、印度、及巴西三個開發中國家的個案研究為例,說明在CDM制度下,各國資金流入的比較,以及所產生的『衍生利益』(co-benefit)包括(a)環境利益(environment benefit):如空氣品質、水資源品質、國土維護、森林砍伐減少、生物多樣化維護等,以及(2)社會利益(social benefit):如就業、鄉村的發展、減緩貧窮使財富分配均等。

參、 我國主要耗能產業現況分析

溫室氣體的排放大多來自化石燃料之燃燒,尤以二氧化碳排放貢獻最大,其中又以工業部門為最大的排放源,為協助產業降低減量成本及兼顧永續發展,政府正積極規劃推動業參與CDM之計畫,鑑於此,瞭解我國主要耗能產業參與CDM之意願、及能源技術優勢與投資資金提供能力,以做為政府施政之參考,將是政府推動產業參與CDM重要基礎。

工業部門主要耗能產業1998年之能源消費情況,在工業部門九部門中,以鋼鐵業之能源消費量 (佔工業部門24.6%)最高,排名第一,是排名第二之石化原料業 (12.3%)使用量的兩倍,紡織業(8.8%)與化纖業(6.6%) 分別排名第三和第四,基本化工業 (6.4%)排名第五,水泥業(5.9%)排名第七,而造紙業(4.0%)所佔能源消費比率最低,是工業部門中能源消費最少的。

若進一步觀察主要耗能產業二氧化碳之排放量,見表5,仍以鋼鐵業的3,208萬公噸(27.9%)獨占鰲頭,其次為紡織業9,273萬公噸(8.9%)、水泥業8,142萬公噸(7.8%)、化纖業6,629萬公噸(6.0%)、以及石化原料業5,714萬公噸(5.5%),而造紙業5,034萬公噸(4.8)為工業部門中排放量最低的。然而若從單位能源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較各產業的相對能源使用效率,可以發現石化業的單位能源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最低,顯示石化業的能源使用效率相對較高

由於鋼鐵、石化、水泥、造紙與人纖這五大產業,都是能源密集與高污染產業,面臨全球溫暖化的問題,未來必須改善生產技術,研發節能技術,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依照全國能源會議(1998) 之結論,工業局輔導我國鋼鐵、石化、造紙、水泥、人纖等五個產業公會,由各公會理事長為召集人,成立節約能源暨二氧化碳排放因應專案小組,於1998年年底前提報「自發性節約能源行動計畫」,包括能源節約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改善計畫與經費需求。各產業積極推動自發性節能,訂出自發性節能目標,從2005年自2020年間,五大產業總節約能源目標分別為71.6(2005年) 、107.6(2010年)、 190.5(2020年)萬公秉油當量,其對應的累計節約分別為3.6%(2005年)、5.4%(2010年)和9.5%(2020年),未來這五大產業的節約量與節約率目標將逐年增加

肆、 我國耗能性廠商參與CDM之意願及潛力調查分析

本研究為瞭解民間產業參與清潔發展機制的意願與潛力,以及鑑於CDM是國際間最新發展的課題,一般企業並無法瞭解其全貌,因此不適宜普查,基於此,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假本院會議室舉辦一場『產業參與CDM之意願及潛力』座談會,與會代表涵蓋我國主要耗能性產業代表,包括石化業8位代表,鋼鐵業9位代表,水泥業8位代表,造紙業8位代表,人纖業7位代表,電力業3位代表,其他業別2位代表(分別為保險業及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等,合計有45位代表。會中先由研究單位對CDM的相關觀念做一詳細的說明,期使與會產業代表對CDM有較深入的認識,隨後並對與會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產業對參與CDM之意願與潛力,以作為政府研擬產業參與CDM之相當政策參考。問卷結果整理如下:

一、產業對CDM瞭解程度調查

與會代表中有近八成(76%)的產業代表瞭解或非常瞭解CDM,見圖2,顯示過去幾年中,政府對此議題的教育宣導有相當程度的成效。倘若進一步觀察產業代表瞭解的結構分佈情況,可以發現鋼鐵業瞭解的情況最為顯著,其次是水泥業、造紙業、及人纖業等則介於伯仲之間,石化則是瞭解程度較差的產業部門,有必要加強教育宣導。

二、舉辦座談會對提升廠商瞭解CDM調查

就舉辦座談會對提升廠商瞭解CDM調查而言,有近九成(89%)代表肯定座談會對提升產業瞭解CDM之功效,此外,11%的與會代表更覺得座談會的功效十分顯著,顯示座談會是一種相當重要且有效的教育宣導工具。

三、產業參與CDM意願調查

就產業參與CDM意願調查而言,屬於有意願(佔56%)及非常有意願(佔4%),合計恰為六成,及圖4,顯示大部分的業者都肯定CDM對產業帶來的利基,而表現出高度的參與意願,其實四成左右的產業代表中,約有38%沒意見,相信只要政府繼續加強宣導CDM對廠商因應溫室氣體減量所帶來之利基,相信可以提高廠商參與CDM之意願。就產業參與結構的意見調查發現,見表9,鋼鐵業顯示最濃厚的參與意願,而石化業的參與意願相對較低落。

四、產業提供資金與技術能力調查

就產業提供資金與技術能力調查而言,有超過三成(33%)產業代表認為有能力提供資金與技術,然而回答沒有意見的卻佔五成有餘,進一步分析有能力的三成受訪者結構差異,發現鋼鐵業與水泥業是主要有能力提高資金及技術的產業,

五、產業提供資金與技術型態調查

就產業提供資金與技術型態調查而言,我國廠商如果成為CDM計畫下之投資廠商(investor),亦即廠商需要將資金與技術移轉至被投資國家(host),則我國廠商技術優勢型態為何?亦是政府推動產業參與CDM計畫之前,應該優先釐清的問題。本次問卷調查提出四種技術型態,包括『生產製程』、『碳固化技術』、『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再生能源』等,其中能源效率提升所佔的比例最高為55%,顯示超過一半的與會代表認為其技術優勢表現於節能技術上,也凸顯我國產業過去從事節能努力的成效,其次有35%產業代表認為生產製程的改善亦是我國技術優勢的型態,而調查發現碳固化技術顯然是我國產業抑制 CO2 中最不成熟的技術型態,見圖6。

若進一步觀察產業的技術結構差異性,可以發現石化業與電力業的技術優勢型態表現於能源效率的提升上;鋼鐵業,水泥業、人纖業、及造紙業則認為能源效率提升及生產製程均是可以移轉的技術型態;值得一提的是,造紙業於再生能源技術的提供上,亦具有相當的能力,見表11。

五、我國產業期望合作國家調查

就我國廠商成為CDM計畫之投資者而言,廠商最期望合作的國家調查發現,我國產業期望合作的國家或區域相當集中,其中中國大陸市場最受到我國產業青睞,約佔49%,其次則為東南亞國家,約佔45%,見表12及圖7。究其原因,我國已有許多廠商至大陸設廠,熟悉大陸市場及其生產技術型態,另一方面,無論語言或生活習慣同質性高,故大陸市場成為最受我國產業偏好的技術及資金移轉的對象。

六、產業期望引進之技術型態調查

就產業資金與技術引進調查而言,我國廠商如果成為CDM計畫下之被投資廠商(host),亦即國外廠商會將資金與技術引進至我國,協助我國產業從事清潔生產,降低 CO2 排放,則我國廠商最期望引進的技術型態為何?亦是政府推動產業參與CDM計畫之前,應該優先釐清的問題。本次問卷調查提出四種技術型態,包括『生產製程』、『碳固化技術』、『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再生能源』等,其中能源效率提升所佔的比例最高為57%,顯示超過一半的與會代表認為節能是當前抑制 CO2 排放最需要的技術型態,其次為再生能源及碳固化技術各佔15%,生產製程則佔13%,見圖8。對照前述產業欲移轉之技術型態中,能源效率提升排名第一,顯示從廠商的觀點言,抑制 CO2 的各種生產技術中,能源效率是最成本有效的技術型態,值得政府持續節能效率提升的技術研發與輔導。

若進一步觀察產業的引進技術結構性分析,可以發現能源效率提升技術均是與會產業一致性認為最優先引進的技術;此外鋼鐵業亦有相當比例偏好生產製程技術;而造紙業則約有一半的比例期望引進再生能源技術,見表13,瞭解產業期望引進技術的結構性差異,相信可以提供政策研擬相關政策之參考。

三、產業期望引進技術之國家調查

就我國廠商成為CDM計畫之被投資者而言,廠商最期望引進技術之國家調查發現,我國產業期望引進技術的國家或區域主要以日本為主,約佔42%,其次為西歐(約佔28%)及北美(約佔23%),見見表14及圖9,其顯示的經濟意義為,我國產業的基礎技術與日本技術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臍帶關係,對日本的技術依存度相當高,此外,日本於最近幾年努力從事抑制 CO2 排放的成果豐碩,因此,成為我國產業最信賴的技術引進國。

八、產業參與CDM管道調查

就產業參與CDM管道調查而言,於CDM發展之初,各種參與及評估資訊諸如,參與資格、申請、成本效益等取得不易,因此約有超過八成(83%)的產業代表,見表15及圖10,均希望透過本國政府來協助產業參與CDM計畫,以降低產業的執行成本。若進一步問產業期望政府協助項目的優先排序,根據本問卷所列舉之『國際實施經驗』、『資金』、『技術』、『相關法令』、及『成本效益評估』等五項,調查結果顯示,國際實施經驗的案例是產業最期望優先政府提供的資訊,其次為參與CDM的成本效益評估,依序分別為相關配套法令、技術、及資金,有趣的發現是資金的協助是產業認為最不需要協助的項目,這種現象與過去產業相當依賴政府直接資金援助的偏好,已有相當程度的轉變。另外,對於政府從事抑制 CO2 努力的滿意度調查,發現僅有兩成受訪者感受到滿意,顯示政府對於過去從事抑制 CO2 的努力,沒有普遍受到產業界的認同,政府應加強與產業界的溝通與宣導。

九、產業對CDM計畫透過大陸與UNFCCC聯繫意見調查

由於CDM計畫最後需由國家對UNFCCC之最高執行單位(締約國大會)提出申請與認可,並以此做為計算CERs的依據,就我國國際地位而言,在目前CDM運行法則的規範下,任何以我國為主辦國(host)的CDM計畫,均需要透過中國大陸與締約國大會提出申請,基於此,就產業參與CDM計畫如要透過大陸與UNFCCC聯繫的意見調查而言,亦是本研究想要瞭解的課題。根據問卷調查調查結果,約有五成有餘(53%)的與會代表認為應同時兼顧『產業發展』、『環境永續發展』、及『政府立場』,見表17及圖12,表示政府在面對此問題時,應以最高智慧處理,以取得三者的平衡。認為應優先考慮我國『政府立場』的非常的小,約佔3%,顯示產業界期望參與CDM計畫之問題,政府不要涉及太多的政治思考。


伍、產業參與CDM之SWOT分析

本節將根據前述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及產業生產及技術特性,以SWOT分析法,進行產業參與CDM之優劣勢,以及機會和威脅之探討,以瞭解我國產業參與CDM計畫之潛力。綜合國內產業參與CDM計畫共同之SWOT特性說明如下:

(一)就優勢而言:

l 廠商參與CDM計畫所獲得之CERs,可以做為其國內排放 CO2 的抵減信用,提高廠商參與CDM之誘因。

l 我國廠商國際化程度高,容易接受及處理跨國家的CDM投資計畫案。

l 大陸是未來CDM投資計畫的主要市場,我國產業與大陸產業合作的意願高,有利產業取得大陸市場的商機。

l 政府推動產業參與CDM的政策明確,可以提供產業參與CDM計畫的相關資訊,有利產業參與國際CDM計畫。

(二)就劣勢而言

l 由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兩岸政治立場的不一致性,提高CDM計畫核算CERs的不確定性,提高國外廠商投資的風險,降低與我國產業合作CDM計畫的誘因。

l 我國產業對參與CDM產生的效益資訊缺乏,缺乏參與國際CDM計畫驅動力。

l 我國產業多屬於中小企業型態,提供資金與技術的能力不足。

(三)就機會而言

l 藉由CDM計畫,引進國外資金與技術,提升產業的技術層級及降低生產成本,增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l 增進國際交流,瞭解國際最新減量技術的發展,有利產業的研發。

l 中國大陸是未來CDM的主要市場,我國藉助與大陸於文化、語言、及交通之便,較有機會參與大陸的CDM計畫。

(四)就威脅而言

l 國外廠商透過CDM計畫,提升其技術層級及降低生產成本,降低我國產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優勢。

l 產業參與國際CDM計畫,增加投資風險及CERs管理成本。

陸、我國推動產業參與CDM之策略與作法

產業界必須體認到,CDM是一種『商業行為』而不是一種『援助活動』,對投資廠商而言,具有遵行成本有效性及開發清潔生產技術利基之誘因,對被投資廠商而言,可以引進資金與新技術,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以及分享CERs的商機。廠商參與CDM計畫具有將『經濟危機』轉化為『熱氣商機』的契機。本研究利用SWOT來分析國內五大耗能產業面對國內 CO2 減量壓力下之競爭力影響的問題,以瞭解我國五大產業發展之優、劣勢,以及未來發展的機會與威脅。此外,CDM能兼顧減量責任及永續發展雙重利益,已成為未來國際減量合作的主流機制,據世界銀行(1998)的估計,至2005年透過碳抵減的交易活動約可創造80億美元的商機,而未來在CDM運行下,據估計每年約有超過100億美元的資金流入開發中國家(Austin and Faeth, 1998),其中約有70%的資金流入中國大陸市場,顯見中國大陸是未來CDM運行下之最大受益者,其中所潛藏的商機實在值得我國產業重視。因此,參與國際CDM減量合作計畫,將成為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長期推動政策,亦是產業面對抑制溫室氣體尋求產業永續發展的契機。

另外,為進一步深入瞭解我國產業參與CDM計畫的意願與其技術移轉潛力,本研究以耗能性產業為樣本,藉由問卷調查方式,以分析我國產業參與CDM計畫的主觀偏好及其相關問題,以做為未來政府推動CDM計畫之參考。由於此問卷調查是國內惟一的一份調查報告,雖然樣本僅有45份,但在問卷之前先透過教育宣導的方式讓受問卷者清楚瞭解有關CDM的資訊,以及受訪的樣本均是產業界的菁英代表,對實務問題均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因此問卷的有效性相當的高。此外,本研究亦透過適當的問卷設計及其交叉分析,結果顯示相當多的資訊,深具參考價值。主要問卷結果說明如下:

l 就產業參與CDM計畫而言,非常有意願與有意願的比例佔六成,顯示我國已普遍產業認知到參與CDM計畫對其產生的利基;

l 就產業技術與資金的提供能力而言,有超過三成(33%)的受訪者認為有能力,超過五成的產業代表均表示沒有意見,進一步分析有能力的三成受訪者結構差異,發現鋼鐵業與水泥業是主要有能力提高資金及技術的產業;

l 就產業可以提供的技術型態而言,最有能力提供的技術為能源效率的提升,其次為生產製程技術,最沒有能力提供的技術型態為碳固化技術。此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產業於節能技術的研發上有一定的成效,然而對碳固化技術則能有待提升;

l 就產業成為CDM計畫下之投資者而言,我國產業最想要合作的國家以中國大陸的排名第一,其次為東南亞國家。此種社會偏好傾向值得政府深思,以盡早謀求因應之道;

l 就產業期望引進的技術而言,調查結果發現,接近六成的受訪者(約57%)產業最偏好引進節能技術,顯示節能技術對產業而言,是最具成本有效的抑制 CO2 的方式,值得政府繼續推動產業節能技術的研發;

l 就產業成為CDM計畫下的被投資者而言,產業最期望引進日本的技術(約佔42%),其次為西歐的技術(約佔28%),北美技術排名第三(約佔23%),調查結果隱含政府日後應加強瞭解日本技術的發展,以提供產業必要的資訊,協助產業引進日本技術;

l 就產業參與CDM計畫期望的媒介管道而言,有相當高的比例(約83%),期望透過政府媒介,顯示政府於未來推動產業參與CDM計畫的角色相當的吃重;

l 就期望政府協助產業參與CDM計畫的型態而言,提供國際實施經驗是最受到受訪者的青睞,其次為參與CDM計畫的成本效益評估,有趣的是,提供資金排序最後一名,是受訪者認為最不重要的項目;

l 就產業對CDM計畫透過大陸與UNFCCC聯繫意見調查而言,約有五成有餘(53%)的與會代表認為應同時兼顧『產業發展』、『環境永續發展』、及『政府立場』,表示政府在面對此問題時,應以最高智慧處理,以取得三者的平衡。認為應優先考慮我國『政府立場』的非常的小,約佔3%,顯示產業界期望參與CDM計畫之問題,政府不要涉及太多的政治思考。

本研究已就我國五大耗能性產業面對 CO2 減量,以SWOT分析其競爭力及參與CDM潛力,並進而以問卷調查的方式瞭解產業參與CDM計畫的偏好及技術優勢型態等相關課題,相信有助於未來政府研擬推動產業參與CDM的政策參考。然而,就當前CDM發展的模式看來,短期間我國參與國際CDM減量合作的機會不大,然而CDM是未來國際減量合作的主要趨勢,其潛藏著龐大的商機,為永續發展我國之經濟,參與CDM將成為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長期推動策略。為能達到長期參與國際CDM之目標,就近程而言,國內可以優先進行的作法與推動策略建議如下:

一、建立國內CDM運行模式,學習CDM運行與管理的經驗

在我國尚未能正式參與國際CDM減量合作之前,為疏解國內企業減量成本之壓力,應提供其多元的減量合作環境,先進行國內CDM減量合作的試驗階段,從中學習CDM運行之管理、查核、驗證等行政管理監督之機制,做為將來參與國際CDM減量合作之準備工作。

二、加強CDM的研究工作,掌握CDM發展的最新脈動

鑑於CDM的發展仍處萌芽階段,隨時有修改其遊戲規則的可能性,因此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及發展空間,政府應鼓勵民間投入CDM的研究工作,以便能夠掌握最新發展趨勢,例如涉及CDM計畫之驗證與基線資料之查證與ISO的關聯性,以及進行各種投資與技術引進計畫對經濟成長、就業量、 CO2 排放等影響評估,提供政府部門設計及發展CDM運行之參考。

此外,由植樹對 CO2 產生之『匯』的效果,其所需成本約是從能源部門削減所需成本的13%,因此,對於植樹問題於CDM的最新發展將影響產業的減量策略及投資計畫型態,諸如此種資訊均是推動我國CDM運行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加強正確基線資料的計算,確立CDM運行的公平性

正確基線資料的計算是CDM運行核心工程,我國應隨時掌握國際間最新基線計算方式,以便與國際同步,具有與國際相容的計算基準,是我國參與國際CDM的基石。此外,基線資料的評估充滿不確定性,一套正確基線資料的評估方法,將可以落實CDM運行的公平性,降低CDM的執行成本。

四、尋求最有利的參與方式,降低參與CDM的政治敏感度

對於參與CDM計畫有兩種基本的資格要求,分別為:(1)批准(ratified)京都議定書之會員國;(2)有資格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據此,形成一個國家參與CDM的三種基本形式,分別為:(1)CDM投資計畫的主辦國;(2)直接投資於合格之主辦國家的CDM計畫;(3)以碳基金(carbon funds)的方式間接投資於合格之主辦國家的CDM計畫;就聯合國的角度言,台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基於此,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執行董事會(executive board)不可能認可自外於中國大陸,而以台灣為主辦國的CDM計畫。有鑑於兩岸的政治關係,台灣要成為CDM計畫的主辦國較不可行,然而台灣可以扮演投資者的角色參與國際CDM計劃,其中幾種可行作法說明如下(Joshua,2000):

l 直接投資於有資格之主辦國家的CDM計畫

京都議定書並沒有排除台灣對合格主辦國家的CDM投資計畫,亦即,台灣可以透過在工業化國家或開發中國家之台商投資該國的CDM計畫,且由於主辦國在認可其國家之CDM計畫登錄時,必須瞭解投資資金的來源,如此,台灣將實際被納入CDM計畫體系之中。

l 間接投資於合格的碳投資基金

台灣可以投資特定的碳基金之CDM計畫,預期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

(1) 個別投資者仍處於匿名(anonymous)的狀態;

(2) 在混合基金的情況下,可以降低個別投資基金的風險;

(3) 藉由基金管理者慎選及統籌管理CDM投資計畫,降低投資者的行政成本。

l 透過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投資CDM計畫

京都議定書將可接受隸屬於UNFCCC締約國下之區域經濟組織的CDM投資計畫,台灣為亞太經合會(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CE)會員,可以參加APEC支持之CDM計畫活動。

五、調查國內廠商技術優勢及參與CDM之意願,以引進適當的技術及合作管道

儘早瞭解我國企業減量技術之優勢及參與意願,可以及早規劃我國參與CDM減量合作之國際定位,此外,政府應該提供適當的誘因機制,提升企業減量技術及參與意願,以取得此龐大商機的有利地位。

依據目前UNFCCC及CDM型態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廠商將以『投資者』的型式參與CDM較可行,故藉由瞭解我國產業減量技術之優勢,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扮演媒介者及催化者的角色,協助廠商尋找CDM的投資機會,降低廠商的搜尋成本,並且藉由政府從中協助之機會,政府可以瞭解該計畫案所可能產生的效益,做為政府未來於國際上宣導我國努力從事溫室氣體之成效。

六、評估參與CDM之經濟效益

就我國參與國際CDM減量合作之成本與效益,應建立適當的經濟模型進行相關問題之評估,以做為政府研擬配套政策之參考。例如CDM潛在經濟效益與全球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程度有關,在一個完全沒有限制的全球排放交易體系下,三種彈性機制對附件一國家所創造的潛在利益見表19,由表19可以看出存在彈性機制的情況下,能夠降低約41%的減量成本,由此可知,彈性機制的成效。

我國目前對於彈性機制的量化分析,仍處於起步階段,政府應鼓勵學術單位從事該方面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可以提供產業及政府參考,增強產業參考CDM投資的信心。

七、成立產業參與CDM的推動基金

為協助產業順利參與CDM計畫,政府可以比照現存國際機構如『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碳基金』(carbon fund)等財務機制模式,成立我國推動產業參與國際減量合作計畫之『碳基金』,以協助產業參與國際合作計畫所需要的資金協助。

八、舉辦CDM研討會

透過舉辦CDM研討會的方式,透過學術交流可以有效掌握國內、外學術及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並彙整此研究成果以座談會的方式教育產業界,提供產業界參與CDM計畫最新及最正確的資訊,以利產業界進行評估,提升其參與的意願。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
16 Hang Chow South Road, Sec 1,Taipei 100,Taiwan,R.O.C.
Tel:886-2-2343-3399
Fax:886-2-2343-3357
Email:npf@npf.org.tw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