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7日委員會將討論薪酬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預計最遲第四季開始,所有上市櫃公司就必須依這項辦法設立薪酬委員會。 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6的新規定,上市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薪資報酬應包括董監事及經理人的薪資、股票選擇權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的措施。 金管會官員23日表示,已研擬薪酬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去年底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也採納上市櫃公司意見略作修正。 草案重點包括,明訂薪酬委員會的組成至少三人以上,已設立獨立董事的公司,必須由獨立董事擔任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薪酬委員會的職權包括討論薪酬政策、結構及績效的評估等,薪酬委員會決定後提供董事會參考,董事會如果不同意薪酬委員會的決定,必須經過重度決議通過,並對外揭露。 在薪酬委員會的議事規範方面,將要求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原本金管會考慮強制所有公司開會時都必須錄音、錄影,但不少業者認為規定太過嚴苛,最後金管會決定暫不強制錄音、錄影。 在強制設立的實施時間上,金管會官員表示,會給公司多一點時間準備,但不可能拖到年底,究竟第三季或第四季上路,本周討論後作出決定。 立委丁守中等人認為,多家上市櫃公司連續虧損,但董監酬勞依舊增加,即便主管機關強迫揭露,無法有效改善這種經營績效與酬金不成比例現象。新證交法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依董監事及經理人對公司貢獻,訂定合理酬金,這項修正案已在去年發布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報導/2011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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