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經工字第09903819980號 |
訂定「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輔導作業要點」,並自即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輔導作業要點」 部 長 施顏祥
經濟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計畫輔導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智慧電動車良好使用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落實臺灣實現低碳島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得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所定之專案計畫受理申請、各項審查、締結契約、補助款之撥付、期中與全程督導考核、計畫變更及其他計畫管理事項。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公司淨值應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若申請者為製造業者,另應檢附工廠登記或免辦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家以上公司合作者,均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四、 本部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專案計畫之提案類型,分為下列兩類: (一) 先期研究(Phase 0):指先導運行專案所提之初步構想,針對市場趨勢、技術可行性、營運模式可行性、預期產業及社會效益等進行研究驗證,利於後續先導運行專案研擬。 (二) 先導運行專案(Phase 1):指提案單位就執行先導運行專案之完整提案內容,包含提案單位組成、採用車型、營運模式、充電模式、車載應用及預期效益。 前項提案類型,無前後申請之限制。 五、 本局得對下列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專案計畫之項目,予以補助: (一) 智慧電動車:指四輪以上經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並已取得正式牌照之智慧電動車者。其中如屬公務應用補助車型,應以公共服務為限。 (二) 營運模式之軟體、硬體設備及其他支援項目:包含充電站設備,車輛管控調度中心、電動車維修設備、充電管控中心、相關設施所需資訊軟體系統、國際技術合作與引進導入及相關支援設備費用;其中硬體設備部分,須符合政府檢測驗證法規。 六、 本要點提供先導運行專案計畫之補助款,不得超過專案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若為「先期研究」(Phase 0)專案計畫補助款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專案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 先導運行專案計畫執行人員之人事費。 (二)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 智慧電動車、營運模式之軟、硬體設備與其他支援項目設備之設置費及維護費。 (四)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經本局專案核定者,得不受前項項目之限制。 七、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底前提出補助之申請,提案計畫執行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逾一百零二年底。 九、 二家以上公司合作者,應由其中一家公司代表申請及簽約,並與合作公司另訂書面契約。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合作公司共同申請者,如合作公司為二家以上,應由其中一家公司為代表,並與其他合作公司另訂書面契約。 十、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十五份,向本局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基本資料表。 (三) 專案計畫書(並附電子檔光碟一份)。 (四) 如為代表合作公司提出申請者,另應檢附其他合作公司之授權書、書面合作意願書。 (五)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製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十一、前點專案計畫書,應以服務公眾運輸目的為主,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目標。 (二) 實施方法。 (三) 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 預期效益。 (五) 人力配置。 (六) 經費分配。 十二、申請補助之文件或專案計畫書之內容,如未符合規定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十三、本局得依下列審查程序,審核申請者提出之專案計畫書: (一) 對申請者財務狀況進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二) 由本局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進行計畫初審。 (三) 由本部次長或其指定人擔任召集人,召開智慧電動車先導運行專案計畫複審會議。 申請者或其合作公司,如申請超過一個以上專案計畫或已有通過本部其它專案計畫正在執行者,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資源配置與對本案專案計畫之影響。 十四、 前點第二款規定之審查會議,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 專案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 專案計畫之可行性。 (三) 專案計畫之變更。 十五、 專案計畫內容之審查重點如下: (一) 電能營運模式:須具備電能營運模式,如充電站營運模式、電池交換營運模式、電池租賃營運模式、計價收費機制或其他模式。 (二) 技術提升措施:須具備研發能量,針對車輛能耗、續航力、性能、充電效率提出量化改善指標與措施。 (三) 智慧加值應用:須規劃電動車之智慧加值應用,以因應運行模式差異,整合最適之車載資通訊應用於電動車輛,增加整體運行計畫之附加價值與多元性服務應用。 (四) 保險或故障處理機制:須因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及週邊設施運作失常,規劃完整保險及補救機制,以降低損失及民眾疑慮。 (五) 使用者滿意度考核機制:須自行訂定使用者滿意度指標與調查,並接受本局委託之專業民意調查機構檢驗。 (六) 投資及就業效益:須促進產業投資產值與創造就業人口之效益,以提升專案計畫附加價值。 (七) 永續經營規劃:須規劃於先導運行專案計畫補助結束後維持現有運行模式,及擴大其應用範圍,成為實際可行模式。 十六、 申請人應於本局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本局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 專案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 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 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 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十七、 補助款依下列規定,按工作進度分期撥付。但經本局核准者,得一次撥付: (一) 第一期撥付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本局得於簽約後先行撥付。 (二) 第二期後之撥付,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本局申請撥款,經審核後撥付。 (三) 最後一期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於工作完成時,由申請人檢附當年度會計報表,經本局認可並驗收合格後,憑申請人之憑證撥付。 (四) 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應於補助契約中明定之。 十八、 本局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每年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 十九、 專案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 業務推動成效與專案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未依專案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三) 就專案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五) 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提案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十、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本局得依約按下列原則查核經費使用情形: (一) 經費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或挪用,本局應即終止契約,並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二) 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據核准補助比例追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 (四) 補助款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依規定向本局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二十一、 受補助者應依約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本局並得視需要隨時依約查詢或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專案計畫執行狀況。 受補助者財務狀況不佳,有無法依計畫完成之虞,本局必要時得於撥付補助款前依約要求其提出銀行保證書。 受補助者對於本局第一項之查詢,有依約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二十二、 依本要點所補助之專案計畫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計畫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時,本局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人協議,取得該專案計畫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二十三、 經核定之專案計畫有變更時,應向本局申請變更。 二十四、 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專案計畫廠商資料及其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於本局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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