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基金從業人員有望能炒股
深圳商報記者 李 玲
昨日,有消息稱,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已下發相關部門。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內容是,對基金從業人員及家屬等買賣股票進行了鬆綁。記者昨日從業內取得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證實了上述消息的真實性。
對此,有投資者質疑,基金從業人員鬆綁後,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是否將受到嚴重侵犯?基金與關聯單位、券商的利益輸送是否會愈演愈烈?
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獲放行
自2008年時任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的唐建因老鼠倉事件被媒體曝光,成為第一個因老鼠倉而被處罰、終身禁入市場的基金經理後,先後又有韓剛、涂強等5人被證監會查處,去年部分基金公司老鼠倉傳聞也一直在業內流傳。老鼠倉似乎並未在證監會的嚴管之下銷聲匿跡,但業內人士表示,經過嚴格申報、審查等程序,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將走上更加規範的道路。
記者看到,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德勝基金研究中心江賽春表示,老鼠倉其實與基金法中是否允許從業人員炒股並無相關性,在規範了操作程序後,基金從業人員將規範炒股。
「基金從業人員不許炒股,規定本身就值得商榷。」某基金業內人士表示。他認為,有哪個公司敢聘用一個沒有投資經驗的人?事實上,基金經理投資證券早就是公開的秘密,只要不涉及老鼠倉、利益輸送,就不該禁止。
四類行為明確禁止
雖然草案中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進行了鬆綁,但也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從業人員自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利;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財經評論人葉檀認為,從目前公佈的草案中可以看出,基金從業人員炒股雖然被放開,但並不代表可以允許老鼠倉的存在。只要不涉及侵犯持有人利益、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基金從業人員就可以投資證券,這對於基金業來說是個好事。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基金業內人士將獲准投資證券,但是從目前公佈的方案看,程序較為複雜,而證券市場瞬息萬變,是否有從業人員願意走這個複雜的流程也是未知數。
證券業暫無「鬆綁」可能
2005年頒佈的《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基金從業人員放開炒股之後,是否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能夠進行證券交易呢?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草案的出台暫時不會帶來連鎖效應。他認為,該草案可以起到降低基金違規交易的作用。但證券業從業人員較多且層次不一,若全部放開,市場可能會亂。因此全行業放開暫無可能,而且國外也沒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雖然被明令禁止,但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已是中國證券市場上公開的秘密,上網本、手機證券都是他們進行交易的新方法。
某券商高管也表示,新修訂的《證券法》2006年實行,目前尚未有再度進行修訂的消息,因此在法規上對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進行鬆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草案中還提出,公募基金投資託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當遵循防範利益輸送、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他認為,放開基金投資股東承銷的股票,也可能將直接打開券商系基金管理公司向其股東利益輸送的大門。
相關 鏈接
私募將納入
基金法監管
記者日前獲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修訂草案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
據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於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基金公司等方面,廣泛徵求意見。修訂草案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風險投資基金(VC)等機構。(證券時報)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