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談發供電分離?不可理解!_日中環保生態網:
【日中環保生態網】包括歐美在內,長期以來,所有國家的電力業務都是以經濟學的「自然壟斷性」為依據,從發電到供電和配電,乃至零售,長期容許壟斷覆蓋整個供應鏈。另一方面,電力公司在法律上負有供應生活必需品——電能的責任,通過由政府等公共機構執掌審查電費的法律許可權,形成了督促電力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和生產效率的管理體制。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壟斷企業容易出現效率低下,因此備受批評,進入上世紀90年代,在發電和零售部門引進競爭的規制改革(即電力自由化)行動開始在各國出現。
探討「自由化」與「分離」的主要目的
隨著發電技術的進步,發電業務不再具備自然壟斷性,電力自由化理論浮出了水面。其觀點認為,壟斷原本就應該限定在特殊情況之下,電力公司獨攬發供配電的業務壟斷已經喪失了依據。
不過,自由化主張者也承認供電和配電網路依然存在自然壟斷性。因此,自由化政策採取的方法是使供電和配電網路設備運營保持壟斷業務的性質,通過將發電業務與供配電業務分離,把後者納入公共監管,向第三方開放業者擁有的供電和配電網路,促進發電和零售部門的新進參與。如果這種方法奏效,就可以有效利用全部業者擁有的設備,電費也有望隨之降低,這種思路就是電力自由化理論的根本所在。
即便都是「發供配電分離」,也有若干種類型。具有代表性類型如下:
(a)所有權分離——包括資本關係在內,供配電部門與發電、零售部門完全分離;
(b)法人分離——單獨成立供電公司,但維持資本關係。組織控股公司,把發電、零售業者和供電業者納入旗下等形態;
(c)會計和功能分離——組織上維持發供電一體,但實施會計報表分離、禁止把供電部門取得的資訊應用於其他目的等行為規範;
(d)獨立系統業者(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供電設備由電力公司繼承,設備的運營由非營利的獨立機構負責。'via Blog this'
現在談發供電分離?不可理解!
2011/09/23
【日中環保生態網】包括歐美在內,長期以來,所有國家的電力業務都是以經濟學的「自然壟斷性」為依據,從發電到供電和配電,乃至零售,長期容許壟斷覆蓋整個供應鏈。另一方面,電力公司在法律上負有供應生活必需品——電能的責任,通過由政府等公共機構執掌審查電費的法律許可權,形成了督促電力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和生產效率的管理體制。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壟斷企業容易出現效率低下,因此備受批評,進入上世紀90年代,在發電和零售部門引進競爭的規制改革(即電力自由化)行動開始在各國出現。
探討「自由化」與「分離」的主要目的
隨著發電技術的進步,發電業務不再具備自然壟斷性,電力自由化理論浮出了水面。其觀點認為,壟斷原本就應該限定在特殊情況之下,電力公司獨攬發供配電的業務壟斷已經喪失了依據。
不過,自由化主張者也承認供電和配電網路依然存在自然壟斷性。因此,自由化政策採取的方法是使供電和配電網路設備運營保持壟斷業務的性質,通過將發電業務與供配電業務分離,把後者納入公共監管,向第三方開放業者擁有的供電和配電網路,促進發電和零售部門的新進參與。如果這種方法奏效,就可以有效利用全部業者擁有的設備,電費也有望隨之降低,這種思路就是電力自由化理論的根本所在。
即便都是「發供配電分離」,也有若干種類型。具有代表性類型如下:
(a)所有權分離——包括資本關係在內,供配電部門與發電、零售部門完全分離;
(b)法人分離——單獨成立供電公司,但維持資本關係。組織控股公司,把發電、零售業者和供電業者納入旗下等形態;
(c)會計和功能分離——組織上維持發供電一體,但實施會計報表分離、禁止把供電部門取得的資訊應用於其他目的等行為規範;
(d)獨立系統業者(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供電設備由電力公司繼承,設備的運營由非營利的獨立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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