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資源庫摘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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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於 2003  9  29 日至 10 17 日在巴黎舉行的第三十二屆會議,
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尤其是 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 1966 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考慮到1989 年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1 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 2002 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強調無形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且考慮到它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持續發展的保證,並存在著無形文化遺產與有形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當今全球化和社會變革進程為各群體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條件外,也與不容忍現象一樣使無形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而這主要是因為缺乏保護這種遺產的來源所致,意識到保護人類無形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志和共同關心的事項,承認各群體,尤其是土著群體、各團體,有時是個人在無形文化遺產的創作、保護、保持和創新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作出貢獻,由教科文組織制定規範性文書的方式對保護文化遺產有深遠的影響,尤其是 1972 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茲就下列幾項說明:
注意到迄今尚未有具約束力的多邊文書可以保護無形文化遺產。
考慮到國際上現有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協定、建議和決議需要與無形文化遺產有關的新規定來有效地予以充實和補充。
考慮到必須提高民眾,尤其是年輕一代對無形文化遺產及保護該遺產之重要性的認知。
考慮到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助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
念在科文組織所進行與無形文化遺產相關之各項計畫,尤其是口述與無形人類遺產,認為無形文化遺產是致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加親密且讓他們之間得以進行交流和瞭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無價的,於 2003  10 17 日通過本公約。
 
來源:UNESCO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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