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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形象識別系統使用與管理要點
102年5月3日正研字第1022002903號函訂定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用及管理形象識別系統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廣本處形象識別系統之使用,建立中正紀念堂整體形象,各組室因公務、活動之需要,所印製之文宣、刊物、旗幟、看板、紀念品、告示牌、指示牌等相關應用品及文創商品等均應結合形象識別製作。
三、本處形象識別智慧財產權為本處所有,除本處主辦、與他方合辦或經機關首長核准放置本處形象識別之展覽及活動等案,否則不得任意提供本處形象識別,違者將依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處形象識別系統手冊分為基本要素系統、應用設計系統及文創品牌規劃設計三大部分,其中基本要素系統不得任意變更編排結構及比例;應用設計系統與文創品牌規劃設計,例如因公務、活動之需要,所印製之文宣、刊物、旗幟、看板、紀念品、告示牌、指示牌等相關應用品及文創商品,其設計圖稿得由各組室業務同仁視實際需求修改應用,並經該單位主管審查及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印製及開發量產。
五、本處形象識別系統手冊如有基本要素系統調整、不符本處應用及新式樣增列等情況,由本處研究典藏組召開本處品牌形象管理及開發諮詢會修訂審核之(流程如附件)。
六、本處形象識別之應用由各組室主管進行指導與監督,相關執行內容將列入本處年終考核處理。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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