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行政院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
'via Blog this'
字級設定 : 友善列印 轉寄好友 回上一頁 社群分享 |
行政院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 | |
為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院會6月27日通過經濟部所提「有限合夥法」草案,藉由引進有限合夥組織型態,供企業選擇採用,以增加我國事業組織型態之多元化及事業經營之彈性。 經濟部表示,目前我國之商業組織型態,可分為具有法人人格之公司,及不具有法人人格之獨資及合夥。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人格,不僅對合夥事業經營造成困擾,亦間接降低合夥商業之競爭力。引進具有法人人格之「有限合夥」商業組織型態,將可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因應投資者與經營者分別負擔不同責任之新選擇樣態。 行政院通過之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1.明定有限合夥為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法人人格之營運主體,應包含一名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及一名以上有限責任合夥人,其中無限責任合夥人為有限合夥執行業務之經營者,自應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 2.有限合夥應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3.有限合夥之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之字樣,以利一般大眾辨別其組織型態與瞭解交易之對象。 4.依合夥人於有限合夥之角色定位及所負責任之不同,分別明定其出資方式,並為確定其出資額,有限合夥申請設立、變更資本總額登記,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合夥人出資額以不得取回為原則。 5.有限合夥之業務運作,應由無限責任合夥人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責任合夥人為單純出資者,不得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對外亦無代表權。 |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