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

月球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


嫦娥三号探测器已于2013年12月14日夜间,在月面软着陆,之后还成功释放了玉兔号探月车(巡视器)。对月球的探索,难免牵涉到研究、开发、利用的权利问题,虽然国际条约规定月球属于全人类,但实际上,它的归属仍难断言。
从历史说起
1969年7月,当宇航员阿姆斯特朗把美国国旗插上月球表面时,他宣布:“我是为全人类的和平而来。”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占领月球已经被1967年签署的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所禁止。该条约规定:
第一款:“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平等和与国际法一致的基础上应无区别地为各国自由探测并利用,各国可以自由到达任何区域和天体。各国可以自由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进行科学考察活动,各国应推动并鼓励此类考察的国际合作。”
第二款:“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不能作为主权国家声明占有,或出于利用及其他目的占有。”
探索未知之地、做出新的发现是人类好奇心的崇高体现。无论是填补地图上的空白还是填补元素周期表上的空缺,其精神实质是相似的——都是好奇心与发现优先权的较量。于是我们看到地图上(乃至月球图上)到处写满了发现者(或者是赞助人)的名字,较为靠后的元素符号也用大科学家的姓氏来彰显学术界公认的功绩。
早在1959年9月14日,苏联发射的“月球”2号探测器任务取得成功,它成为第一个击中月球的人造物体,除了发回有关月球磁场和辐射带的数据外,它还把象征主权的苏联国徽留在月球表面。这可以说是对两年前美国一个设想的回应:1957年,全世界笼罩在都在核战争的恐怖阴云下,想象力丰富的美国人想出把美国国旗以“火箭飞镖”的方式插入月球土地的办法。他们还煞有介事地画了示意图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杂志上。
1957年,美国人想出把国旗以“火箭飞镖”的方式插入月球的办法
彰显所有权是发现者的特权和本能反应。在更早的15世纪80年代,海上探险家迪奥戈·康抵达刚果河口时,就踌躇满志地在那里竖起了带有十字架的石柱,作为“到此一游”的标记。这不但标志着基督教世界的最远疆界,也宣称了属于发现者本人的特权。后来迈向未知领域的探险者大多要在新疆域里留下点什么。比迪奥戈·康晚一个世纪的吴承恩在创作《西游记》时,让孙悟空在其自以为的擎天柱上留下了生物学印记;1921年1月历尽千辛万苦挣扎到南极腹地的英国人斯科特失望地发现,原来阿蒙森已经抢先把挪威国旗插上了南极点的冰雪中,这表明他只能在历史性的极地竞赛中屈居第二……总而言之,如果有做出发现的实力,任何人都可以做类似的事情,公开宣扬自己的发现和成就,并接受历史的评判。
当然,插旗是一件事,宣示主权又是另外一件事了。由于政治力量的变幻,地球上曾先有新阿姆斯特丹的地名,后来又变成了纽约;月球上会不会也“城头变幻大王旗”,哪天冒出一个叫“新新德里”的地方呢?这可不好说。因为一直有人试图成为“月球地主”,宣称自己拥有月球的主权。
月球的“地主”们
在威尔斯《月球上最早的人类》这部小说中,主人公掌握了飞向月球的技术后,首先想到的就是获得对月球乃至所有星球的“优先购买权”,“类似西班牙对于美洲黄金的垄断权利”,进而建立人类殖民地。
“月球地主”并不只存在于科幻小说中。2005年10月,北京曾冒出一家“大中华区月球大使馆”,经营太空旅游和月球开发,并全权负责在大中华地区出售月球土地。当年12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随后“月球使馆”CEO对北京市工商局进行起诉。2007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销售月球土地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而且强调我国于1983年加入的《外空条约》规定,特定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无权主张月球所有权。
“月球驻北京大使馆”虽然关闭了,但它绝不是第一个声称对月球拥有所有权的组织,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早在1952年2月,一个位于美国伯克利市的科幻迷俱乐部就曾致信联合国和美国总统,宣称在月球宁静海的一块三角洲归他们所有。这个俱乐部这样做,不过是为了博取名声,还没有想到营利,算是纯粹的科幻行为艺术。
到了1953年,智利一名律师维拉为了竞选某俱乐部主席一职,需要巨额财富证明,就在一本杂志上宣布,整个月球都归他所有。智利税务局得知此事,要求他缴纳财产税。维拉律师并没有拒绝交税,但表示税务局应该先派人到月球实地查看他的财产,进行估价后才能确定纳税额。至今智利税务局也没能派人上去查看,律师果然不是好惹的。


1955年,曾经在纽约天文馆工作过的一个名叫罗伯特·库尔兹的美国人首次尝试出售月球不动产,每英亩售价才1美元,只是没有人买他的帐。1969年,阿波罗11号发射后不久,一个巴西人因以25美元一块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巴西警察逮捕。在加拿大和荷兰,也有人因出售月球土地涉嫌诈骗而被捕受审。
唯一靠卖月球地皮赚钱的人非美国人丹尼斯·霍普莫属。1980年,这位前口技演员在失业和离婚的压力下铤而走险,宣称月球的土地为他所有,并在美国旧金山的土地登记局登记,然后又给美国和苏联政府以及联合国写信,重申这一主张,表示如果有异议,可以与他交涉,否则他的主张生效。美苏政府和联合国自然不会理他,于是他在内华达州开了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公司,批发兼零售月球土地。迄今他已经售出了625万美元的“土地”,每英亩月球土地价格几十美元不等。那家“大中华区月球大使馆”就是该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但是花钱购买月球土地的人不会当真以为自己拥有了一块月亮,他们只是花些小钱买了一本印刷精美的月球土地证而已。就像2012年人们在网上买“诺亚方舟船票”一样。
不仅是月球,其他天体也曾被人主张过所有权。1997年,三个也门人在也门法院状告美国宇航局,指控美国没有先通知他们和取得他们的同意,就发射“火星探路者”飞船。他们声称在三千年前,其祖先就取得了火星的所有权,他们从祖先那里继承了对火星的所有权。对这三个人,大家只是一笑置之。
2003年,美国人内米兹向内华达州地区法院起诉,声称美国宇航局对小行星爱神星的探测侵犯了他的私有财产权,导致了500万美元的损失,要求赔偿。美国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他的诉讼。法院认为在美国现有的法律里没有规定个人可以取得对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财产权,而且美国签署的《外空条约》没有规定对小行星的私有财产权。
美国如此,中国也不含糊,倒卖月球土地被取缔自不必言,就连月球上的地名,也不是一般人能够瞎叫的。2010年8月18日,民政部发布第182号公告,公布了第一批月球地名标准汉字译名共468条,目的是“规范当前月球地名使用中的混乱现象,实现月球地名标准化,满足月球探测、科学研究和社会应用的需要”。早在一年前的2009年7月,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曾就月球地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民政部网站的信息,该部下属的区划地名司主要职能包括:“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那些妄图成为太空地主的人该清醒了,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不是私人可以觊觎的,就连名字也不行。
公地悲剧
《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但这种天体的集体所有制有一个麻烦,就是“人人都有,人人又未必真的拥有”。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就是“公地悲剧”问题。它讲的是有一种不能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海洋、极地、大气),由于其资源总量有限,一部分人或全体人的滥用将导致其他人或全体人的使用受到损失。
以南极洲为例,这是一块矿产丰富、拥有整个地表淡水储量72%的无主之地。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挪威等7个国家曾先后对它提出主权要求。1940年,这7个国家依据各自所提出的所谓“发现论”、“占有论”、“扇面论”自行决定瓜分83%的南极大陆。要不是二战爆发、南极洲已经是另一个样子了。
相关国家宣布的南极领地
1959年12月,阿根廷、智利、英国等12国签订了《南极条约》,规定南极洲仅能用于和平目的。不过,《南极条约》只暂时冻结了各国的领土主权要求,附属于领土的诸如大陆架等方面的权利则没有界定。至于中国为何要去万里之遥的南极进行科考,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副主任魏文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得实在:南极地区蕴藏着神秘的地球信息,丰富的资源矿藏,对于每一个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科学和政治经济意义。
从科学考察和极地活动话语权的角度看,南极地区有4个必争之点:极点、冰点、磁点和最高点。前三个点已分别由美国、法国和前苏联占据,中国将占据第四个点——最高点。DOME-A正是最高点,这个地区拥有地球上其他任何科学观测站无法替代的独特自然条件。
显然,月球也是类似南极这样的“公地”,而《月球协定》就是规范这块公地使用的法律。但作为国际法文本,只能规定一些大原则,不可能事无巨细。例如里面提到“所有缔约各国都享有不受任何种类的歧视,在平等基础上,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在月球上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是提取1克氦3进行科学研究与采集1吨氦3进行可控核聚变“研究”是大不一样的。再如,“各缔约国可在月球上建立配置人员及不配置人员的站所”。显然,那些地势优良,接受日照充分,自然资源(尤其是水冰)富集,又便于飞船降落和起飞的地点在月球上是有限的。在那里建设月球考察站和月球基地自然是最划算的。谁有权先到先占呢?还是靠实力来说话。
月球探测器着陆点,先来先到,后来靠边
在探索和利用太空以及制定外层空间法律规则的历史过程中,国家间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苏美两个超级大国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在发射卫星、利用地球同步静止轨道间题上,苏美依仗航天技术优势,抢占有利地位,刁难他国,引起了普遍的不满和反对。1976年,哥伦比亚、刚果、厄瓜多尔、印度尼西亚、肯尼亚、乌干达和扎伊尔等国在波哥大签署了关于地球同步静止卫星轨道的宣言,宣布对同它们领土上方相应的轨道段拥有主权。赤道国家的这一立场自然遭到苏美等国的强烈反对。


在制定《月球协定》的过程中,苏美与第三世界国家也存在尖锐对立。第三世界国家坚持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而苏美则拒绝这一主张。联合国经过七年的谈判,终于在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大通过了《月球协定》,宣布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各国不得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
只要《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仍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加入这两个国际条约的国家就不能宣布月球为本国领土,但这并不妨碍各国航天人在爱国心的驱使下将所在国的国旗放在月球上。
美国月球基地想象图
擦边球:对月球主权的宣示
月球是夜空中最明亮的星体,月亮在各国文化中都具有独特地位。对月球的探测既有科学意义,也有文化乃至政治意义,象征着对科学知识乃至对月球本身的占有。因为冷战时期意识形态对抗的需要,探月活动从一开始便与政治挂钩了。
当年“月球2号”发现月球没有磁场,但媒体大肆宣扬的却是最具噱头的撞击月球,并把这看作苏联技术超越美国的象征。与“月球2号”一同上了月球的还有两枚镶有苏联国徽的标志物。撞月第二天即9月15日,赫鲁晓夫毫不掩饰得意洋洋的笑容,把这样一个带有苏联国徽的标志物复制品送给了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后来,印度的尼赫鲁、法国的戴高乐、印尼的苏加诺都收到了类似的苏联礼物。
苏联月球2号携带着标志物,图为复制品
美国做得更霸气。在“阿波罗”11号软着陆月球后,宇航员在宣称“月球属于全人类”的同时却在月面上插了面星条旗。人家干脆没有展示联合国旗,“朕即天下”的自负可见一斑。尼克松政府还把美国宇航员在月球上收集的近270块岩石送给了世界上130多个国家。阿波罗11号收集的被当做礼物赠送给其他国家的每块岩石样本重量约有0.05克,仅比米粒大一些。阿波罗17号收集的被当做国礼的岩石样本每块重约1.1克。它们都被封闭在塑料球体内,这样既起到了保护作用,又便于观看。考虑到曾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火箭,花费了几百亿美元,只有382千克月球物质被带回到地球上,这种馈赠行为可谓花费不菲,但极有面子。其寓意再明显不过——只有鄙国做到了“摘星揽月”,天底下还有鄙国摆不平的事吗?
阿波罗 17号月球车仍停留在月亮上
2008年10月22日,印度成功发射该国首颗探月卫星“月船1号”,尾随俄、美、日、中四国跻身“探月精英俱乐部”行列。他们把一面印度国旗留在了月球表面。《印度快报》以“三色旗(印度国旗)登上月球”为题,称印度已经继苏联、美国和欧盟后,成为第四个有能力把物体送上月球的政治实体。当然,把国徽国旗送到月球上并不代表拥有了对月球的主权。但是能把主权象征物送往月球,却显露了占有并开发月球的潜在实力。
《月球协定》第八条第3款规定“缔约各国在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之下的任何地点进行其探索和利用的活动不应妨碍其他缔约国在月球上的活动。”既然两个物体不能同时出现在一个空间内,那么为了避免“妨碍”,对月球的探测与利用只能遵循“先来后到”原则。越早在月球上安营扎寨的国家,实际控制地盘越多,优势越大。
中国的航天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维护我国月球权益需要探月工程”:实施月球探测工程,是维护中国月球权益的需要。尽管《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但是随着当前主要航天国家和组织正加紧实施月球探测计划,如何维护中国的空间利益已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我们只有开展月球探测并取得一定成果,才具有分享开发月球权益的实力,才能维护我国合法的月球权益。
谁是“全人类”?
针对“月球和其他天体属于全人类”这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做科幻的外推,看看它在未来还是否成立:
随着航天技术的进步与普及,天体的所有权会有一番新局面。试想,私营企业的小行星矿工在小行星上结婚生子,孩子在小行星上成长,一代代地开发小行星。直到有一天,觉悟了的小行星原住民宣称自己对生他养他,他也参与建设了的小行星具有所有权,并拒绝向地球提供廉价矿物,地球人该怎么办?于情于理,这都令人想到美国独立战争中的双方——殖民地儿女和宗主国。海因莱因的《月亮是个严厉的女人》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把月球当做家的人类再也不愿意对地球俯首称臣了。
如果未来太空中出现“尼莫船长”那样的无国籍乃至无“地球球籍”的人和组织后,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谁发现、谁开发、谁拥有”的古老海洋信条,对那些尚不被人知的天体提出所有权主张。如果太空时代的“尼莫船长”也像凡尔纳笔下的那位一样富可敌国、力可敌国的话,更没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能对其太空圈地行为提出异议或做出约束。毕竟,出力探测、登陆、开发、维护过一个天体的人为何要与没做过这些事的人一道共同享有该天体带来的收益呢?如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仍然有效,那么未来太空中的经济实力也会迫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相应改变。
上面说的还都是人类之间的事。如果人类遇到外星人呢?显然,人类制定的外层空间法对人类之外的物种是没有约束力的。地球矿业公司在“阿凡达”星球的开采征得纳美人的同意了吗?银河系高速公路拓宽要推平太阳系,需要征得地球人同意吗?《变形金刚3》和《黑衣人3》中外星人在月球上大打出手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月球协定》第三条第2款(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概在禁止之列),人类又能拿他们怎么办?
《月球协定》还规定,“缔约各国应将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在内所发现的可能危及人类生命或健康的任何现象以及任何有机生命迹象,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国际科学界。”但情况很可能如《2001:太空漫游》中设想的,美国人一开始就把外星人留在月球的“独石”T.M.A.-1同一九九八年第三支中国月球远征队联系起来,这样他们就可以进行秘密调查了。事实上,根据续集小说《2010》中的说法,美国总统直接下达了命令,“独石”的存在应绝对保密。
所以,月球以及其他天体的归属问题,初看是一个科技问题,仔细分析则是法律与政治问题,本质上又是一个科幻问题。在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下,这个问题将有非常不同的答案。
回到现实中,目前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智利、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乌拉圭这9个没有航天能力的国家批准了《月球协定》;另有法国、危地马拉、印度、秘鲁和罗马尼亚等5国签署了协定,但尚未获得国内立法机构批准。美国和俄罗斯这两个航天超级大国则明确反对将月球定位为全人类共同财产。
月球到底属于谁,仍是个未知数。
(原文发表于《科幻世界》2013年第10期,部分配图由观察者网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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